常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欄目:常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常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實現工傷保險費用社會共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2〕14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用人單位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已經納入《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但沒有納入現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的,如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參加工傷保險費率參照一類風險行業執行。三個類別風險行業實行的基準費率按相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屬于(或參照)一類行業的,僅實行行業基準費率不實行浮動費率;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其初次繳費費率,按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滿一個年度后,參加浮動費率的調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以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指標,工傷事故發生率、因工死亡人數、安全生產標準化等因素為輔助指標,核定其在本年度內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單位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含勞動能力鑒定費用)與該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具體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免于納入計算范圍的金額)÷工傷保險繳費金額×100%。
工傷事故發生率,是指一個年度內,用人單位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次數與該用人單位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具體計算公式為:工傷事故發生率=(認定工傷人次數-免于納入計算范圍的人次數)÷平均繳費人數×100%。
免于納入計算范圍的金額、人次數具體包括:
(一)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五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隨用人單位每一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事故發生率、因工死亡人數、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情況等因素上下浮動。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上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下浮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具體浮動辦法如下:
(一)用人單位被評審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的:
1.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2.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4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3.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40%小于90%的,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浮動;
4.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
5.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20%的,費率上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
(二)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p>
1.工傷事故發生率在本地區平均工傷事故發生率200%(含)以上的;
2.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的;
3.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4.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5.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6.按計劃應參加而未參加以及按計劃參加未被評審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的;
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家、省和市的相應規定做好每次浮動費率的調整工作,并將調整結果報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根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的需要,各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安全監管、衛生等部門應在每年的5月底前向本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工傷事故發生率、因工死亡人數、按計劃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核情況、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事故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本辦法所指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九條 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調整一次,調整時間為7月1日。
第十條 適用本辦法調整浮動費率的首次時間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關于印發〈常州市市本級統籌區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常勞社〔2008〕49號)同時廢止。
上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