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異地就醫管理辦法
欄目:煙臺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煙臺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異地就醫管理辦法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根據《煙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和《煙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根據《煙臺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和《煙臺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異地居住、異地工作、異地急診和異地轉診的參保人員。
異地居住是指參保人員因返回原籍、投靠親屬等,需到煙臺市行政區域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
異地工作是指參保人員受單位指派,需到煙臺市行政區域外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
異地急診是指參保人員因出差、探親、旅游等,在煙臺市行政區域以外突發疾病需急診就醫的;
異地轉診是指參保人員因患危重疑難疾病,受醫療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需轉診到煙臺市行政區域以外治療的。
第三條參保人員赴異地居住(工作)時,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管理手續。其中,回原籍居住人員,需提交戶籍證明;投靠親屬居住人員,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本人暫住證明。
參保人員實行異地就醫管理后,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非急診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第四條參保人員應在居住(工作)地選擇1-3所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醫,選定后一年內不再變更。
第五條異地居住(工作)人員居住(工作)地或定點醫院確需變更的,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
異地居住(工作)人員返回煙臺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的,應及時辦理異地就醫管理注銷手續,注銷后在原居住(工作)地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第六條參保人員在煙臺市行政區域以外,突發疾病需急診就醫的,可就近選擇醫院住院治療。
第七條居住在煙臺市行政區域內的參保人員因患危重疑難疾病,確需轉診到煙臺市行政區域以外治療的,應逐級轉診。《煙臺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異地轉出醫院目錄》內的定點醫院,應研究提出參保人員異地轉診意見,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管理手續。
惡性腫瘤患者術后放化療的,異地就醫管理手續期限為6個月,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應重新辦理管理手續。
第八條異地居住(工作)人員患危重疑難疾病,確需轉外就醫的,應由選定的居住(工作)地最高等級醫院或??漆t院出具轉診證明。
異地居住(工作)人員所患疾病在居住(工作)地選定的定點醫院不能診治,確需到當地其他醫院治療的,報銷時需提供選定定點醫院出具的轉診證明,其醫療待遇按異地居住(工作)人員的支付標準審核結算。
第九條辦理異地就醫管理手續后轉診的參保人員,在《煙臺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轉入醫院目錄》內的醫院住院,發生符合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個人首先負擔10%;在《煙臺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轉入醫院目錄》以外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首先負擔20%,剩余部分,由轉出醫院按煙臺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標準,與參保人員結算。
異地居住(工作)人員轉診治療,發生符合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首先負擔10%,剩余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第十條異地就醫人員的住院、門診統籌病種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報銷時,應將醫療費用票據原件、門診病歷原件、住院病歷有效復印件、醫療費用清單、轉診證明等相關材料,報轉出醫院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第十一條異地居住(工作)、異地轉診人員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標準,按本人選定的定點醫院等級結算;異地急診人員住院費用起付線標準,按三級醫院結算。報銷的醫療費用,納入參保人員本醫療年度大額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基數計算。
第十二條通過省內異地就醫結算信息系統平臺辦理異地就醫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省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支付范圍:
(一)未按規定辦理手續自行異地就醫的;
(二)報銷時未能提供醫療費用票據原件、病歷、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等相關材料的;
(三)不符合急診條件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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