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
欄目:廣元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為進一步提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優化生育保險費用結算辦法,根據《四川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川勞社發〔2007〕3號)文件規定,現就調整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各縣區、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優化生育保險費用結算辦法,根據《四川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試行)》的通知(川勞社發〔2007〕3號)文件規定,現就調整職工生育保險有關政策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生育保險待遇
(一)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
1.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2.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發生生育保險相關費用時連續繳費滿6個月享受生育醫療費,連續繳費滿12個月享受生育津貼。
(二)生育津貼
1.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標準,以本人生育前12個月繳費基數除以365天,再乘以生育保險規定的產假天數計算,其中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7個月以上生產或流產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2.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給用人單位的生育津貼,必須用于女職工在生育、產假期間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生育津貼不足以支付的,差額部分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補足,有結余的,其結余歸入女職工所在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三)生育(含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
參保職工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實行單病種付費。
1.生育醫療費。在控制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據實結算,超過控制標準的按控制標準結算,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
順產:一級醫院2000元,二級醫院3000元,三級醫院4000元;
剖宮產:一級醫院2500元,二級醫院4000元,三級醫院5500元。
2.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實行定額結算(見附表)。
3.因生育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策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四)新生兒醫療費
生育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新生兒,在出生之日起60日以內且當次生育住院出院之前發生的一次醫療費用納入報銷范圍,隨其母親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策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五)參保男職工配偶生育醫療費
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屬無業人員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居民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醫療費,按定點醫療機構級別對應的單病種控制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給予一次性生育醫療費補助。夫妻雙方參加生育保險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女方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男方不再重復享受。
(六)統籌地區以外生育醫療費
參加生育保險職工在統籌地區外發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醫療費,按統籌地區一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標準,其中女職工按100%,男職工按50%計發一次性生育醫療費補助。
二、生育待遇的申報結算
(一)參保女職工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屬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男職工及統籌地區外生育應享受的生育醫療費用,由參保職工單位在出院后3個月內與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二)須經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費用的人員就醫、住院,定點醫療機構需查驗身份證和準生證(含引產);計劃生育手術需查驗身份證和結婚證,并留存復印件在結算時交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存檔。
(三)用人單位申報生育保險待遇時,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享受待遇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2.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準生證明。其中因生育發生流(引)產的,就醫時須提供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準生證明;
3.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
4.生育職工(新生兒)治療清單、出院證、發票的原件;
5.計劃生育有關手術或治療,須提供就診醫院門診或住院病歷;流(引)產或終止妊娠手術治療的參保人員,還須提供結婚證明;
6.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提交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社區)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
三、以下行為發生的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1.領取結婚證、準生證前發生的生育保險相關醫療費;
2.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等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3.因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所發生的費用;
4.人工輔助生殖術的費用;
5.在境外和港、澳、臺地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
6.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險報支范圍的費用。
四、其他事項
(一)因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中斷繳費、欠費、繳費時間不足、出院后超過3個月未申報生育保險待遇的,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足額支付。
(二)除參保單位關閉、破產外,在妊娠期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女職工,生育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在妊娠期間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新用人單位連續為其參加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文不一致的以此文為準。
附件:廣元市生育保險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支付標準
廣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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