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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濱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濱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為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全完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保障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一)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含持有本地公安部門出具居住證的人員);(二)高等院校(含高級技校、職業院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一)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醫療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二)總體規劃,統籌城鄉,整合資源,提高效率;(三)政府引導,自愿參保,互助共濟,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四)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相互銜接、協調發展;(五)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權利和義務相對等、待遇與繳費掛鉤;(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制定、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經辦工作。各縣(區)(含濱州經濟開發區、濱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北海經濟開發區,下同)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參保登記、保費征繳、材料審核、信息錄入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督促落實。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政策,政府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和撥付,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審計部門負責對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運營等情況實施定期審計和監督。

  衛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療機構管理服務配套政策,加強對醫療機構執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情況的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認定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在校學生統一參保。

  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參保繳費的宣傳工作。民政、殘聯、食品藥品監管、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經辦機構開展日常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縣(區)按服務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鄉鎮(街道)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由縣(區)、鄉鎮(街道)財政共同負責。市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各項構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七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籌資制度,按照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等形式,全市統一籌集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一)個人繳費設兩個檔次。一檔為每人每年200元,二檔為每人每年100元,逐步向一個檔次繳費過渡。

  參保人員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任選繳費檔次,享受對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縣(區)可統一繳費檔次,以縣(區)為單位從中確定一個檔次繳費。全日制高等院校學生統一按二檔繳費。

  (二)市、縣級財政應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府補助納入年度預算安排,并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2015年各縣(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不低于460元,其中政府補助不低于360元,中央、省財政補助后的差額部分由市和各縣(區)財政分擔。建立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狀況、醫療消費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政府補助和繳費標準。

  (三)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度和貧困殘疾人、80歲以上老年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并經當地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所在縣(區)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資助,按一檔繳費標準繳費。

  (四)新生兒出生后自動獲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格,新生兒父母應在新生兒出生6個月內辦理參保手續,繳納出生當年個人參保費。新生兒參保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應繳費檔次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鼓勵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村(居)委會對本轄區居民參保繳費予以資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本單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參保繳費予以資助。

  第九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方式收繳:(一)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屬學校負責收繳;中、小學校和托幼機構負責協助做好在校學生的參保繳費工作。(二)其他參保人員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收繳。(三)經辦機構可委托金融機構代扣代繳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 各代收單位應及時向經辦機構移交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應當按年度足額繳費。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期,各縣(區)可確定具體繳費起止時間,集中征繳。參保人員應于集中繳費期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檔次一經確定,年度內不予變更。中斷繳費或超過年度繳費期繳費的,需全額繳納包括政府補助在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