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欄目:濱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關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委《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91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委《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91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發〔2003〕108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按規定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跨統籌地區調動,或者其所在單位跨統籌地區整建制轉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對其達到退休年齡時的繳費年限達到國家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但未達到轉入地統籌地區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的,不再要求其補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和《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魯政辦發〔2010〕50號)規定在省本級辦理退休、且退休時未參加省級直管單位或其他市、縣(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當地規定補繳醫療保險費,享受當地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或者參加當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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