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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欄目:秦皇島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秦皇島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5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辦字〔2010〕1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基金統收統支的模式,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實現“五統一”目標,即統一繳費基數核定辦法,統一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編制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統一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統一失業保險業務流程。

  第二章 基金征繳

  第三條 實行統一的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參保單位以全部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

  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按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一年一核定,每年7月1日統一調整繳費基數。

  第四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供養的事業單位繳費中單位繳納部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本級和縣區失業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并直接繳入市級國庫,市財政部門應按時劃入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失業保險費國庫存款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

  第六條 地稅部門應及時將當月的實征信息傳遞給同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進行核對記賬,要與繳入市級國庫數據一致,確保當月征收的失業保險費準確無誤。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縣區財政部門設立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縣區經辦機構設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

  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用途:接收國庫繳存的失業保險費收入和其他收入;接收失業保險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轉移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劃撥的調劑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劃撥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財政專戶上解調劑金。

  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的用途: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賬戶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

  第八條 市本級和縣區以前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和新入庫的失業保險基金全部納入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九條 縣區經辦機構于每月3日前向市經辦機構報送當月使用失業保險基金計劃,市經辦機構審核后匯總市本級支出計劃于每月5日前一并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核定后將款項撥入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其中縣區所需失業保險基金,從市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撥入縣區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

  第十條 縣區失業保險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首先動用本縣區歷年滾存結余,結余仍不足時,對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征繳任務的縣區,由市級全額調劑。對未完成征繳任務的,基金缺口的30%部分由市級調劑,基金缺口的70%部分由縣區財政支付,年底統一上繳市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對縣區財政不按規定上繳應支付缺口基金的,將在下年度向縣區下撥基金時予以扣除。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上解省級調劑金。省調劑金的使用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基金預決算管理

  第十二條 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市經辦機構根據當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計劃,編制本年度基金決算和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章 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統一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管理

  第十四條 實行統一的失業保險業務流程。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優化失業保險經辦業務流程指南》的要求,規范管理和服務,建立市級失業保險中心數據庫,實現失業保險全程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條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和資料,按屬地由市、縣區經辦機構受理審核,報市經辦機構復核審批。

  第七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的失業保險工作,并指導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失業保險工作。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市級經辦機構負責對所轄縣區失業保險覆蓋、繳費基數、待遇支付、穩定和促進就業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稽核。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鸢踩\行。

  市地稅部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清欠工作,并對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基金管理各項規定,完善內部控制機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各縣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協調和督導工作,確保完成目標任務。各縣區經費撥付與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對完成失業保險覆蓋、擴面、稽核、申報、征繳等任務指標的,由財政部門給予市、縣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部門業務經費補助及獎勵,并形成長效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市財政和地稅部門制定實行。

  第十九條 按照專業化、復合型的要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獨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充實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每個縣區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應不少于5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未提到的有關問題,按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