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衡水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衡水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為完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增強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制度,增強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職工生育保險以市、縣為統籌單位,由市、縣兩級統籌,并逐步實現市級統籌。
市、縣兩級統籌實行統一政策、統一標準。衡水高新區、濱湖新區參加市本級統籌,其余縣市區統一執行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都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本轄區內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業務。
財政、衛生計生、審計、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用人單位需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應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相同,機關、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0.3%,其他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0.5%。
黨政機關、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費由當地財政列入財政預算安排;定額補助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和駐衡中省屬單位等其他用人單位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資金來源與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政策內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九條女職工政策內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床位費、藥品費等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實行限額支付,限額以內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超出限額部分由個人自付,支付限額為:
(一)懷孕未滿16周終止妊娠的300元;
(二)懷孕16周及以上未滿28周終止妊娠的500元;
(三)自然分娩或懷孕28周及以上引產的1500元;
(四)人工干預分娩的2000元;
(五)剖宮產的3000元;
第十條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輸卵(精)管結扎及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實行限額支付,限額以內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超出限額部分由個人自付,支付限額為: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術的50元;
(二)皮下埋植(取出)術的100元;
(三)輸精管結扎術的300元;
(四)輸卵管結扎術的500元;
(五)輸精(卵)管復通術的1500元;
第十一條社保政策未覆蓋的男職工未就業配偶(以下統稱男職工未就業配偶)政策內生育、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限額補助,補助金額為上述標準的50%。
第十二條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的并發癥治療或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不含男職工未就業配偶)。
第十三條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早孕反應及保胎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不孕癥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按照國家規定已由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
(四)嬰兒發生的各項費用;
(五)因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違反國家和省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醫療費用;
(七)女職工及男職工未就業配偶出國或者在港、澳、臺地區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發生的費用;
(九)其他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十四條 女職工政策內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懷孕未滿16周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
(二)懷孕滿16周及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三)生育產假15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四)人工干預分娩或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生育同時符合人工干預分娩(剖宮產)、多胞胎生育的,增加的產假天數累加計算。
生育津貼統一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第十五條機關、全額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男職工未就業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含男職工未就業配偶)從參保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但新入職職工或職工中斷繳費后連續繳費不滿一年的,生育保險基金只支付生育醫療費用,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按規定連續參保繳費,參保繳費中斷的,恢復參保時,應按補繳時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補繳生育保險費。中斷時間在3個月及以內的,補繳欠費后,中斷繳費期間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中斷時間3個月以上的,補繳欠費后,從補繳的次月起恢復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原則上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險管理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生育保險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按協議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或者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應持本人身份證、生育登記卡和社會保障卡到參保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二十條女職工生育、終止妊娠或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在生育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使用社會保障卡辦理結算手續。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現金結算;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屬地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女職工終止妊娠、引產或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在生育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治療終結后,由用人單位憑《衡水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醫療住院(或門診)收費票據(加蓋收費專用章)、診斷證明、檢查報告單、相關病歷資料、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月將上月生育保險發生的住院費用報屬地醫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并支付費用。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因公出差、探親、休假,或職工派駐異地工作等期間需在外地生育、終止妊娠或計劃生育手術的,或因急診、搶救在本地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終止妊娠的,在外地或本地非定點醫療機構生育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墊付,出院后90日內由用人單位持下列資料到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一)《衡水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
(二)本人的身份證、生育登記卡原件及復印件,單位出具的需在異地就診的證明;
(三)嬰兒出生或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生育或終止妊娠術的醫學證明;
(五)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或相關計生證明;
(六)病歷復印件、醫療住院(或門診)收費票據(加蓋收費專用章)。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生育或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住院辦理轉診轉院的,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其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治療終結后,憑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男職工的社會保障卡原件及復印件及女方未就業證明材料,并按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間、程序及應提供的相關材料,由男職工單位為其辦理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女職工,在生育、終止妊娠或實施計劃生育后的90日內,由用人單位填寫《衡水市城鎮職工生育津貼申報表》,持下列材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按規定撥付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本人或家屬:
(一)本人的身份證、生育登記卡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障卡;
(二)嬰兒出生或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生育、終止妊娠或計劃生育手術的醫學證明原件或相關計生證明;
(四)病歷復印件、醫療住院(或門診)收費票據(加蓋收費專用章)。
女職工生育過程中或生育后在享受生育津貼時間內死亡(包括終止妊娠后死亡),生育津貼計算為生育前半個月起至死亡之日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生育保險基金情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對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標準、待遇支付標準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衡水市市直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衡政辦〔201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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