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欄目:南昌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南昌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為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為進一步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4〕3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國家有關“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
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省政府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縣(市、區)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三、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機制,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到2015年末,在全縣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四、參保政策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南昌縣戶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二)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每年繳費最高不超過2000元。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h人民政府將根據國家規定和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原則對每名參保人員每年的補助、資助資金不超過2000元,累計補助、資助資金不超過4萬元。
3.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
省、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對于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給予30元的基本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6:4負擔。對于選擇200元及以上繳費檔次的,在基本補貼30元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貼金額。其中,參保人繳費200元至400元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在30元基礎上分別增加5元(即繳費200元補貼35元,繳費300元補貼40元,繳費400元補貼45元);繳費500元的,補貼60元;600元及以上檔次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在60元基礎上增加5元,最多補貼95元(即繳費600元補貼65元,繳費700元補貼70元,依此類推,繳費2000元補貼95元)。對200元至2000元繳費檔次超出基本補貼30元的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2:8負擔。
對城鄉1-2級重度殘疾人,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由省、縣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00元,代繳所需資金由省、縣財政按6:4負擔。
(三)個人賬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專項用于參保人的養老金支出,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四)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1.基礎養老金?;A養老金最低標準按中央確定的標準執行(現行標準為55元/人/月)。建立基礎養老金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我縣經濟發展、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縣基礎養老金標準。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五)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
1.本縣新農保制度實施時(2010年10月)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2011年7月)已年滿60周歲,在國發[2014]8號文件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統一從國發[2014]8號文實施之月起,即從2014年2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2.本縣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部分按照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的標準享受政府補貼;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應按年繳費而中斷的,允許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補繳中斷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
為鼓勵參保人長期繳費,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在規定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每月增發2%的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縣人民政府支出。
3.本縣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參保而未參保人員,超過領取養老金年齡(即60周歲以上)申請參保的,應從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足額補繳保險費(含利息),在其繳清的次月起享受城鄉居保養老金。不補繳的不享受城鄉居保養老金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
4.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賬戶的資金余額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將其個人賬戶本息余額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支付喪葬補助金。個人未繳費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支付600元喪葬補助金;參加了城鄉居保繳費的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繳費年限在1-5年的,一次性支付800元喪葬補助金;繳費年限在6-10年,一次性支付1000元喪葬補助金;繳費年限在11-15年,一次性支付1200元喪葬補助金;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支付1500元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資金由縣政府支出。冒領已死亡人員養老金的,一經發現,依法追回冒領的養老金,并取消喪葬補助金待遇。
五、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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