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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南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補充完善意見

欄目:南昌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南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補充完善意見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4月9日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意見》

  為妥善解決我市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4年4月9日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意見》(贛府廳發[2014]12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洪府發[2014]24號)(以下簡稱《辦法》)的補充完善意見。

第一條

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險,由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個人賬戶,并將政府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繳費補貼(以下簡稱繳費補貼)計入其個人賬戶。對已經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將繳費補貼直接劃入個人賬戶,其中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在繳費補貼劃入個人賬戶后按規定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繳費補貼不另行折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的,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符合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時,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參保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個人賬戶中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余額可依法繼承。

  2014年及以前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繳費補貼資金沒有進入個人賬戶的,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按照本補充完善意見做好合理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第二條

被征地農民參保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辦法》規定選擇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參保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也可按《辦法》規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以上二種情況均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補充完善意見實施后,縣、區(開發區、新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縣、區(開發區、新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征地規模、保障人數(按照擬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測算)和補貼標準等因素,測算出政府應給予被征地農民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并擬定繳費補貼實施方案,縣、區(開發區、新區)公安、國土、農業等部門應積極支持測算工作。

第四條

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將政府一次性繳費補貼資金存入縣、區(開發區、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用地經依法批準后,縣、區(開發區、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據實測算,多退少補,并將核定后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資金及時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地未獲批的,縣、區(開發區、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門的告知函,將資金(含利息)從代保管資金賬戶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單位指定的賬戶。

第五條

縣、區(開發區、新區)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要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要求,

  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后,及時將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其中,需報省政府批準征地的,由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審核意見;需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保保障廳提出審核意見。凡未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市級國土資源部門不予受理征地報批材料。

第六條

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在征地時,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文件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納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為征地的前置條件,制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實施方案,明確補貼對象、標準及資金籌集辦法,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將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各縣、區(開發區、新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未按《辦法》及《補充完善意見》規定落實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資金以及政府一次性繳費補貼未及時撥付到位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請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將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第八條

民政部門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會救助工作。

第九條

沒有出臺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縣要根據《辦法》及《補充完善意見》于2015年2月底前制定出臺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并在實施前報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為鼓勵和支持各地開展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從2014年起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激勵機制,具體辦法按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補充完善意見自2015年1月14日開始實施。《辦法》中相關條款與本補充完善意見不一致的,按本補充完善意見相關規定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南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