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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州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

欄目:撫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撫州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辦法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我省失業保險設區市級統籌的指導意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保障功能和抗風險能力,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我省失業保險設區市級統籌的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失業保險設區市級統籌按照“市級預算、兩級調劑、兩級經辦”原則,全市統一參保范圍、統一規范繳費基數和費率、統一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項目、逐步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失業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統一基金預決算。

第三條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定額調劑、自求平衡原則,屬地政府為第一責任人,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

建立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在合理確定統籌地區政府責任的前提下,市級統籌調劑金按規定對缺口地區進行調劑。

第二章

第五條

凡在撫州市本級和各縣(區)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執行的除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和職工)依照本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用人單位按其參加失業保險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無法核定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計算。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不記載繳費年限。

第七條

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中單位繳費部分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安排,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失業保險費實行財政代扣代繳。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稅前列支。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財政補助收入和事業收入中列支。

第九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不得拒繳。

第三章

第十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可以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按屬地標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失業前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應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章

第十二條

建立失業保險市級調劑金制度市本級、縣(區)按當年實際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的10%上解省失業保險調劑金,30%上解市級調劑金。調劑金按季上解。

第十三條

縣(區)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將調劑金上解設區市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及時將市本級和各縣(區)上解的調劑金全額轉入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級經辦機構和財政將失業保險調劑金與市本級失業保險基金分科目核算,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十四條

市本級、縣(區)歷年結余失業保險基金作為市級統籌基金,仍然留在市本級、縣(區)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用于處理市級統籌前失業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和彌補當地支付缺口。

第五章

第十五條

縣(區)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不敷2個月使用時,經辦機構可申請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由縣(區)經辦機構向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調劑金報告,并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申請報告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市級調劑金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是否調劑和調劑額度意見,上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進行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經市政府批準同意進行調劑后7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部門按批準調劑金額一次性由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資金到帳后3個工作日內全額劃入申請調劑地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十六條

市本級、縣(區)失業保險基金當年收不抵支,先使用失業保險歷年結余基金,仍有缺口的,可申請市級調劑金。調劑后還有缺口的,申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上解的省級調劑金全部返還后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由省級調劑金、市級調劑金和申請調劑地財政按照2:2:6的比例進行補貼,市級調劑金不敷使用時,由市級財政補貼。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調劑堅持省調劑基金、市調劑基金、經辦地區財政合理分擔,調劑額度與統籌地區上交調劑金、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完成目標任務、基金管理等工作相掛鉤的原則。申請缺口調劑的經辦地政府歷年未完成征繳任務的累計差額部分由負責經辦地政府承擔;未及時足額上解市級調劑金的,按歷年累計欠交總額的150%核減調劑金;有違紀違規使用、擠占挪用失業保險基金,且未整改糾正的,市級調劑金不給予調劑,缺口部分由當地政府承擔。

第六章

第十八條

市級調劑金單獨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專戶儲存,??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市級統籌調劑基金運行情況的檢查、指導。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各級人大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和經辦失業保險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失業保險基金各經辦地政府實行征繳激勵機制,激勵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按季度核算撥付。

第二十一條

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單位和個人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臺賬,建立信息數據庫;負責失業人員登記、調查、管理;按規定核定、發放失業保險待遇,代失業人員交納醫療保險費;為失業人員撥付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章

第二十二條

實行市級統籌前市、縣(區)歷年結余失業保險基金由當地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市級統籌前失業保險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統籌前“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由當地政府按照統籌前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解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失業保險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或省政策調整,按調整后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市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具體經辦。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