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標準的通知
欄目:九江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標準的通知 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15〕190號)
各縣(市、區、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
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15〕190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15〕403號)文件要求,現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標準調整如下,請予執行。
一、調整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由5萬元、7萬元提高至10萬元、15萬元。
有關醫療費用進入大病保險支付的起付線由各地與委托承辦的商業保險機構談判約定。
二、調整住院起付標準
住院起付標準調整如下:
備注:(1)住院醫療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未達到起付標準的,所發生費用由個人自付。(2)年度內跨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按住院醫療的次數支付對應等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如:首次住院在一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二次住院在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00元。
三、調整住院醫療支付比例
將基本醫療保險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支付比例由原75%提高至80%。調整后各級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支付比例如下:
四、調整重特大疾病待遇
將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及大病保險統籌,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規定內按相應住院醫療支付比例支付。
五、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九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九江市財政局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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