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金配资,最靠谱的炒股杠杆平台,在线股票配资网,配资可靠炒股配资门户

【瑞方人力】數字化人力資源服務外包標桿品牌

企業咨詢熱線:4000-028-820 四川個人咨詢熱線:4000-028-821

淮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

欄目:淮北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淮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醫保定點藥店)的服務與管理,維護參保人員和醫保定點藥店的合法權益,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保定點藥店,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營服務協議書》(以下簡稱服務協議),為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配購藥服務的零售藥店。

第三條

醫保定點藥店資格審定應從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數量、分布情況以及醫療保險計算機系統容量等實際出發,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證醫療保險用藥的品種和質量;

  (二)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藥品服務成本;

  (三)堅持公開公平、能進能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四)方便參保人員購藥和便于管理。

第四條

醫保定點藥店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專業從事藥品零售業務(不含藥品專柜),正式營業超過12個月以上;

  (二)應配備2名以上(含)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含)技術職稱的專職(全日制用工)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中藥飲片的,其中1人應有中藥專業相應資格;

  (三)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執業藥師或藥師以上(含)人員在崗,營業人員應持證掛牌上崗;

  (四)按規定配備銷售國家基本藥物,且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備藥率不低于《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70%;

  (五)建立健全藥品購銷存管理制度,實行藥品購銷存電算化管理,賬冊清楚,賬物相符;

  (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有完善的藥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藥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八)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藥品價格準確標價,標牌規范,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九)遵守和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五條

愿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藥店,可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程序審定: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申請書》;

  2、《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藥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或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非藥學技術人員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需提供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本藥店全日制用工人員社???、聘用退休人員身份證及退休證原件及復印件;

  5、經營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品種清單及申請前一年的業務收支情況;

  6、藥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

  7、藥店成立的醫療保險內部管理機構和人員名單;

  8、藥品購銷存、藥品質量保證等管理制度;

  9、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現場審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初審申請材料,對初審符合條件的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審驗。審驗內容包括:

  1、申報內容的真實情況;

  2、營業時間藥師在崗情況,外配處方單獨管理情況;

  3、營業人員持證掛牌上崗情況;

  4、需要提供服務的參保人員情況;

  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求審驗的其他事項。

  (三)確認定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現場審驗情況和本辦法第三條確定的原則,審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定點資格。對具備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發文確認。

第六條

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受理其定點資格申請:

  (一)提供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二)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經核實不滿12個月的;

  (三)被取消醫保定點藥店資格不滿12個月的(因經營地址發生變化被取消醫保定點藥店資格的除外);

  (四)有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五)停業或歇業的。

第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取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藥店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藥。

  服務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辦法、違約責任、服務協議解除或終止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