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欄目:銅陵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發〔2015〕16號)
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發〔2015〕16號)和省衛計委、財政廳《轉發衛生計生委財政部關于做好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皖衛基層秘[2015]122號)要求,2015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人均不低于120元,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標準達到120元。經市政府決定,現就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調整通知如下。
一、調整城鄉居民繳費標準
(一)農村居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8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20元。
(二) 城鎮勞動年齡段未從業居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24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250元。
(三)城鎮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居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2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210元。
(四)由各級財政、民政部門代繳的城鄉居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8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20元。
(五)城鄉中小學生、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在校大學生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調整住院報銷比例
城鄉居民發生的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符合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按年度計算,依據不同等級醫院實行分段按比例報銷。
三級醫院: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部分,個人報銷比例為6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額之間部分,個人報銷比例為70%。
二級醫院: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部分,個人報銷比例為75%;1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額之間部分,個人報銷比例為80%。
城鄉居民在鄉鎮衛生院和縣人民醫院住院報銷比例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執行時間
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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