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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

欄目:銅陵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銅陵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及省廳轉發的通知(皖人社發[2015]3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繳納工傷保險費滿二年的用人單位。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銅陵市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管理暫行辦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職業病發生情況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上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支付用人單位工傷待遇的費用,占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應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浮動費率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上下浮動,費率浮動后的總體征繳水平控制在上年度全市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1%左右。

  第五條 工傷保險費率上下浮動分為二個檔次。費率上浮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數,一檔上浮20%、二檔上浮50%;費率下浮以超過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的部分為基數,一檔下浮20%、二檔下浮50%。

  費率浮動后的最高繳費費率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最低繳費費率不低于一類行業基準費率。

  第六條 用人單位連續兩個年度以上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繳費費率下浮二檔;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10%的,繳費費率下浮一檔。

  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0%,小于100%的,執行本行業基準費率;

  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50%的,繳費費率上浮一檔;

  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等于150%,繳費費率上浮二檔。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職工發生四級以上重大傷殘事故或職業病的;

  (二)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三)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以及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第八條 用人單位上年度發生因工死亡事故的,本年度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上浮至最高檔次。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用人單位申報并經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后,工傷保險基金當年支付的待遇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支繳率核定范圍。

  (一)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二)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四)老工傷人員已按《銅陵市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費用躉繳暫行辦法》躉繳費用的。

  第十條 浮動費率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發布的本行業基準費率,按本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費率浮動的實施時間與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調整同步。

  第十一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的6月初,向發生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公告其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生情況和浮動費率等情況。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由承繼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第十三條 實行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以發布的本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不實行累計增減。

  第十四條 浮動費率執行期間,行業基準費率發生調整時,從行業基準費率調整的次月起,以新發布的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重新核算浮動費率并繳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元月1日起施行,縣、區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實施后,如國家、省出臺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