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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欄目:達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為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水平,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

  第一條 為提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水平,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7〕187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達州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統稱“居民醫保”)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居民醫保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水平和籌資水平與全市經濟發展水平及政府、城鎮居民承受能力相適應,并逐步調整籌資和保障水平,擴大覆蓋面;

  (二)重點保障大病醫療需求;

  (三)家庭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多渠道籌資;

  (四)堅持群眾自愿,實行屬地管理;

  (五)堅持居民醫保與其他各類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統籌兼顧,協調推進。

  第四條 居民醫保實行市級統籌,統一居民醫保政策,統一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統一就醫管理,統一經辦服務流程,統一信息系統。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居民醫保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居民醫保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居民醫保基金的統籌、管理與調劑,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編制醫?;鸬念A決算及調劑計劃,指導各縣(市、區)醫保經辦工作。

  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居民醫保基金的籌集、編制收支計劃,具體經辦本轄區居民醫保工作,接受上級機關指導和監督。

  各級教育、公安、衛生、民政、財政、稅務、工商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居民醫保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六條 凡戶籍在本市,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鎮在校學生及兒童、非在校少年兒童、成年城鎮居民均可參加居民醫保。

  第七條 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城鎮和農村居民,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參保登記。自愿在經常居住地參加居民醫保的,應向經常居住地醫保經辦機構提供戶籍所在地醫保經辦機構或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經辦機構出具的未予參保登記的證明,以及已在擬參保地購買房屋或連續居住(住院就醫的除外)一年以上的證明,或工商稅務登記證明。

  第八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社區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為本轄區成年城鎮居民及非在校少年兒童的參保登記機構;學校、托幼機構分別為本學校學生和托幼機構兒童的參保登記機構。

  第九條 城鎮居民參保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城鎮居民戶口簿復印件3份;

  (二)城鎮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份;

  (三)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張。

  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三無人員和無工作優撫對象,還需提交《達州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證件復印件,并出示原件,供登記機構核實。

  第十條 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三無人員和無工作優撫對象經登記后,參保登記機構應予公示7個工作日,并于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如實將公示結果報送當地醫保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死亡、戶口遷移、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等發生變化的,參保登記機構應及時憑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 居民年齡按本人有效身份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少年兒童以戶口簿)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參保年齡計算截止日期為申請參保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 居民醫?;鹩梢韵聨讉€方面構成:

  (一)家庭(個人)繳費;

  (二)各級政府補貼;

  (三)基金利息;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居民醫保費。

  第十四條 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成年城鎮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245元/年;城鎮在校學生及兒童、非在校少年兒童,個人繳費標準為80元/年。

  (二)成年城鎮居民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繳費標準為195元/年;三無人員和無工作優撫對象,個人繳費標準為65元/年。低保家庭和重度殘疾的城鎮在校學生及兒童、非在校少年兒童繳費標準為50元/年。

  (三)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從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中劃撥。成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劃撥65元,城鎮在校學生及兒童、非在校少年兒童每人每年劃撥50元。

  前款第(二)項與第(一)項居民醫保繳費標準之間的差額部分,由各級政府按規定予以補貼。

  被征地農轉非居民個人應繳部分依據上述標準按規定予以劃轉。

  個人繳費標準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市政府審定后公布。

  第十五條 居民醫療保險費中政府補助標準以市政府當年公布為準。

  政府對居民醫保補助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市、區)財政補助構成。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外,應由本地財政補助的部分,市財政承擔30%,區財政承擔70%,擴權強縣試點縣(市)財政承擔100%。

  各縣(市、區)政府應將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到位。

  第十六條 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以上政府補助條件的人員,按其中標準最高的一種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城鎮在校學生及兒童的保險年度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余城鎮居民的保險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 居民醫療保險費實行按保險年度一次性繳納。

  非在校少年兒童和成年城鎮居民,每年度繳費時間為1月1日至3月31日。

  城鎮在校學生及兒童每年度繳費時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因故休學、退學或畢業者,當年度超過學生保險年度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按城鎮在校學生及兒童標準的1/4繳納,繳納時間為9月1日至12月31日。

  參保人員應連續按時足額繳費,逾期不繳視為中斷參保,中斷前各年度所繳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中斷參保、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鸩挥柚Ц?。中斷期間不計入居民個人連續參保時間,若再參保應重新確定參保起始時間。

  第十九條 學生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統一組織參保并代收代繳醫療保險費。其余參保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憑參保登記機構出具的居民醫保繳費通知,在城鎮居民醫保定點銀行繳費。

  第二十條 參保登記機構在完成居民醫保登記、繳費后,應及時到當地醫保經辦機構核對參保人員基本情況和繳費票據;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對賬并核實參保人數。

  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參保身份在當年繳費以后發生變化的,所繳保費不予退還,但本年度內仍可享受相應待遇。從次年度起,以變化后的身份參保。

  第二十二條 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在原參保期限屆滿后半年內接續居民醫保的,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實際繳費年限,計入居民醫保連續實際繳費年限。超過半年未接續的,視為中斷參保。

  第二十三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配偶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個人繳納居民醫保費給予補助的,按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定點開戶銀行,由市政府通過招標確定。

  第二十五條 開戶銀行及各代收點應及時將代收醫療保險費劃繳到本級居民醫?;鹗杖霊簟=涐t保經辦機構核對后,按規定轉入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二十六條 居民醫?;鸺{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列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含擴權強縣試點縣、市)統一調劑,統一調劑額度為各縣(市、區)當年基金籌集總額的8%。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歷年累計結余不足上年度2個月的平均支付額度的,醫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報告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實確認后,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預警,并制定應急工作方案。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應將居民醫保的啟動經費及醫保經辦機構的日常工作經費和專項業務經費納入預算,確保居民醫保業務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