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達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達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為整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第一條 為整合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6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
(三)居民以戶為單位自愿參保,實行屬地管理;
(四)以住院統籌為主,門診統籌、大病保險為輔,重點保障城鄉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需求;
(五)統籌協調,實現職工醫保、居民醫保關系相互轉接;
(六)基金籌集和使用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三條 居民醫保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統一信息網絡。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醫保統籌協調工作,將居民醫保納入民生工程和重點工作目標考核。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居民醫保工作: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居民醫保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居民醫?;鹫骼U、支付和管理的行政監督,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確保基金安全完整;
(二)財政部門負責居民醫保政府補助資金的籌集和對居民醫?;鸬氖罩Ч芾砑氨O督工作;
(三)審計部門負責對居民醫?;鸬氖褂霉芾磉M行審計監督;
(四)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大、中專學校組織在校學生參保;
(五)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管理;
(六)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對定點醫藥機構藥品的監督管理;
(七)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重點優撫對象及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身份確認、證明提供并資助參保;
(八)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重度殘疾人身份確認、證明提供并資助參保;
(九)扶貧移民部門負責確定并提供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花名冊;
(十)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居民醫保個人繳費;
(十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醫保的政策宣傳、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工作。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的監管和稽核,全面實行醫?;鹬Ц犊傤~控制,建立對醫療費用增長的制約機制,推行按人頭、按病種、按床日等多元復合性付費方式,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城鄉居民參保。
第二章 參保范圍和資金籌集
第五條 居民醫保的參保范圍為:
(一)具有達州市戶籍,未納入職工醫保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
(二)在我市長期投資、經商、務工、居住且未在達州市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人員;
(三)本市大中專學校、中小學校中具有達州市外戶籍且未在達州市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校學生;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已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不得重復參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職工不納入居民醫保參保范圍。
第六條 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饦嫵扇缦拢?/p>
(一)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二)參保居民個人繳費;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條 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政府給予補助。政府補助資金由各級財政分擔。按照國家確定的當年財政補助標準,扣除中央、省財政補助后的地方財政籌集部分,擴權縣由縣級財政全額承擔,非擴權縣(區)由市級財政承擔20%,縣級財政承擔80%。各縣(市、區)應將由本級分擔的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規定及時足額上解至市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醫?;疬\行情況,于每年9月向社會公布次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2018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80元。
第九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特困人員、重點優撫對象、重度殘疾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孤兒、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按有關規定資助。
第十條 居民醫保實行按年度一次性參保繳費。上一年10月1日至當年3月31日為當年度參保繳費辦理期。保險有效期為當年的1月1日零時至12月31日24時(以下簡稱“保險年度”)。
第十一條 居民因下列特殊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間辦理參保繳費的,可在保險年度內憑相關證明材料中途參保,并按當年居民醫保費全額標準繳費。
(一)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的;
(三)復員退伍的;
(四)刑滿釋放的;
(五)本市戶籍人員在外地上學因故休學、退學或畢業的。
第十二條 除本市大、中專學校中具有達州市外戶籍的在校學生由學校組織參保并代收保險費外,其余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由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組織參保。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居住證明,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應由征地部門代繳居民醫保費的被征地居民,由征地部門按個人繳費標準為其辦理參保繳費。非政府征地項目的被征地居民,應由項目業主按規定一次性繳納20年居民醫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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