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欄目:宜昌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宜昌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為確保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規范醫療保險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規范醫療保險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7〕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統籌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城鄉居民醫保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覆蓋、?;尽⒍鄬哟?、可持續;
(二)籌資互助共濟、費用共同分擔;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略有結余;
(四)與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精準扶貧等制度和政策相銜接。
第四條 城鄉居民醫保按照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政策、統一經辦流程、統一信息系統的要求,依照預算管理、基金調劑、風險共擔的原則,實行市級統籌。
第五條 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均納入城鄉居民醫保覆蓋范圍,不受戶籍限制。
第六條 城鄉居民不能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保,不能重復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第七條 人社部門負責城鄉居民醫保的政策制定、綜合管理、信息比對和經辦服務工作。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醫保管理和經辦機構職責及人員編制的核定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鄉居民醫保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學校(含幼兒園)配合做好學生(含幼兒)參保登記繳費工作,駐宜高校負責組織大學生參保登記和繳費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定期提供本轄區城鄉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基本信息,依法打擊涉及醫療保險領域的保險詐騙犯罪。
財政部門負責完善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落實財政補助資金,會同相關部門做好醫?;鸨O管工作,并將城鄉居民醫保所需人員經費、工作經費、信息網絡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民政部門負責認定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難對象身份,落實個人繳費資助政策和資金,定期向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相關人員的基礎數據信息。做好醫療救助工作,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醫保、大病保險的有效銜接。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服務管理工作,認定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傷殘子女的身份,落實其參保個人繳費資助政策和資金以及特殊待遇補助政策,定期向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相關人員的基礎數據信息,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工作。
扶貧部門負責認定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身份,落實其參保個人繳費資助政策和資金,定期向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民政醫療救助經辦機構提供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基礎數據信息。
殘聯組織負責認定喪失勞動能力殘疾人的身份,落實其參保個人繳費資助政策和資金,定期向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相關人員的基礎數據信息。
審計部門負責做好醫保基金的審計工作。
地稅部門負責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的征收工作。
經信、物價、食品藥品監督、保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配合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建設的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做好本區域內城鄉居民參保登記、保費征繳、政策落實、經辦服務和運行保障等工作。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章 基金籌集第八條 城鄉居民醫?;饦嫵桑?/!–[endif]–>!–[if>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的財政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應納入的資金。
第九條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年繳費制,即參保人員在一個保險年度內按同一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
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及財政補助標準適時調整機制。市人社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醫保基金收支運行情況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城鄉居民醫保的保險年度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集中繳納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時間為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條 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經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傷殘子女,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所需個人繳費資金給予全額資助。
對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所需個人繳費資金給予定額資助。
精準扶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資助繳費政策按《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的意見》(鄂發〔2016〕6號)規定,由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對同時符合多種資助政策條件的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資助,不得重復資助。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醫保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城鎮地區居民由所在社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農村地區居民由所在行政村負責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新生兒父母任意一方參加省內基本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費的,新生兒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參保地辦理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手續,免繳當年參保費用;次年以新生兒本人身份參保繳費。新生兒父母未在省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新生兒可按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醫保參保繳費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并納入政府綜合目標考核范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參保登記和繳費工作,避免重復參保,確保應保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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