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 知
欄目:婁底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 知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6〕4號)精神,決定對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作部分調整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醫療生育保險管理處,市直各參保單位:
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6〕4號)精神,決定對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作部分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自2016年1月1日起,結算年度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進入統籌)由25萬元調整到30萬元 ,10萬元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支付,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在大病互助費中支付。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起付標準以上至1萬元的部分,住三級醫院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83%,個人自付17%;住二級醫院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住一級醫院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87%,個人自付13%。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住三級醫院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92%,個人自付8%;住二級醫院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94%,個人自付6%;住一級醫院治療的,統籌基金支付96%,個人自付4%。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轉入大病醫療互助(含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不分醫院級別,統籌基金支付94%,個人自付6%。
二、調整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互助繳費標準。自2016年起,城鎮職工大病互助繳費(含意外傷害)上調30元,由120元/人.年提高到150元/人.年。
三、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原有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婁底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婁底市財政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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