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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欄目:婁底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婁底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6〕14號)、《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湘政發〔2016〕2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6〕14號)、《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湘政發〔2016〕29號)等有關精神,為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全覆蓋、?;尽⒍鄬哟?、可持續;

  (二)堅持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堅持互助共濟,城鄉居民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

  (四)堅持權利和義務相統一,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的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城鄉居民醫保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行使城鄉居民醫保管理職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全市城鄉居民醫保的發展規劃、實施辦法和相關政策的制定。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所轄區域城鄉居民醫?;疬\行管理指導和監督、隊伍建設和培訓、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規范和監管等工作。

  第五條 市級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承擔轄區內同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的協議管理、政策執行及培訓、異地就醫即時結報和基金結算等工作。各縣市區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承擔本轄區城鄉居民醫保的業務管理、指導和經辦服務。

  第六條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衛生計生、教育、公安、審計、編制管理、保險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協助做好城鄉居民醫保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城鄉居民醫保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組織參保和基金籌集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登記、繳費續保、政策宣傳等工作。各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根據參?;I資成本合理安排鄉鎮、街道辦事處適當的工作經費。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城鄉居民醫保村級(社區)協管員制度。

  第三章參保范圍

  第八條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具體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及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九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城鄉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在學校所在地整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第十條在統籌地區取得居住證的常住人口,未在原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在居住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第十一條 按規定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在本市范圍內不得同時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和城鎮職工醫保,避免跨統籌地區重復參保,避免待遇重復享受。

  第四章基金籌集

  第十二條 城鄉居民醫保堅持多渠道籌資,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

  第十三條 全市統一執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的全省城鄉居民醫?;I資標準。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代收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一次性繳納學習期間城鄉居民醫保費的,如個人繳費標準上調,不需補交差額。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度的參保繳費期,各經辦機構應積極推行委托銀行代扣代繳、網上銀行繳費等便捷的繳費續保方式。已經繳納的當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為平穩過渡,2017年的參保繳費期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未在統籌地區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按當年度城鄉居民醫?;I資標準(含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繳費之日起90天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生兒在出生28天內(含28天)取得本市戶籍并按當年度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因戶籍變動等客觀原因導致未能在統籌地區規定的參保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可在辦理戶籍手續后60天內參加居民醫保,按當年度城鄉居民醫?;I資標準(含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繳費的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等渠道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醫療救助等渠道給予不低于個人繳費標準40%的補貼;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通過財政扶貧專項資金補助等渠道給予不低于個人繳費標準20%的補貼。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醫保政府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