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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欄目:張掖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省實際情況,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離退休、退職人員。

  第四條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確保不發生新的基本養老金拖欠,切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進一步落實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參保繳費。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

  第七條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職工個人繳費基數。職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自2005年1月1日起,職工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比例繳費。已經離退休、退職人員個人不繳費。

  第八條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繳費基數原則上為本單位上一年度工資總額,如單位工資總額低于全部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以全部參保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從2005年1月1日起,企業的繳費比例為20%。

  第九條關閉破產企業必須依法一次性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足額預留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本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2%記入社會統籌基金。

  在2011年前,對原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作為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作為繳費基數,進行繳費辦法的過渡。

  第十一條各市州、縣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投入。第三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比例。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努力從現收現付轉為部分積累,實現籌資模式的轉型,建立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長效機制。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本人離退休、退職后支付基本養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能挪作它用。

  第十五條職工在本省范圍內流動時,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關系。職工跨省流動時,應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隨同轉移。

  第十六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繼承。應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個人賬戶的其余部分并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七條個人賬戶基金按照國家制定的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實現保值增值。第四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退休、退職政策,完善退休、退職審批程序,堅持到齡即退的原則。要強化對參保人及相關各方的行為監督,防范各種違規行為,嚴格控制提前退休。

  第十九條企業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

  (一)正常退休條件為:凡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女干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齡可以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即符合退休條件的女職工,身體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的相應操作辦法,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一個月之前,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遲,延遲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應按整年操作,但最長不得超過55周歲。

  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女職工的退休年齡按其退休時所在的工作崗位確定。即女職工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5周歲,在生產操作崗位年滿50周歲。

  《勞動法》施行之前,企業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擔任的工作職位以及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工作職位,都確定為管理技術崗位。

  由管理技術崗位調整到生產操作崗位的女職工,在生產操作崗位實際工作滿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

  (二)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為:凡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以上,女年滿45周歲以上,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將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向市州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報備登記,并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特殊工種退休時工種(崗位)的界定嚴格按照勞動部規定執行,不得跨行業參照。在執行過程中要嚴格審查,不得擴大范圍。凡是1993年以后各行業未征求勞動保障部門意見自行審批的特殊工種(崗位)不能按特殊工種對待。特殊工種年限的界定必須是在特殊工種崗位上工作滿規定的年限,職工本人檔案對特殊工種和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要有明確記載,否則不能按特殊工種對待。

  特殊工種退休年齡可以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即符合特殊工種退休條件的職工,身體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業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的相應操作辦法,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一個月之前,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其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遲,延遲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按整年操作,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定正常退休年齡。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退休條件為:男年滿50周歲以上,女年滿45周歲以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四)國家批準的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條件為:按照《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發〔1997〕10號)、《國務院研究遼寧部分有色金屬和煤炭企業關閉破產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9〕33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0〕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關閉破產企業在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預留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勞動保障部門方可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五)退職條件為:達不到退休年齡,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第二十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后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條件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

  對其中原在國有企業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從事過特殊工種并工作滿規定年限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以上,女年滿45周歲以上;在生產操作崗位工作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第二十一條退休年齡的確認實行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檔案中填寫的出生時間視為公歷時間,不再進行農歷和公歷的換算。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履行了繳費(指用人單位和個人同時足額繳費)義務,符合上述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的,由企業或從事養老保險業務的授權經辦單位按規定程序申報,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企業、授權經辦單位須在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內報送參保人員的退休材料,不得提前或自行延長參保人員的退休年齡。參保人員退休、退職的時間以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日期為準。參保人員從批準退休、退職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因企業或授權經辦單位原因影響正常審批的,由企業或授權經辦單位承擔推遲辦理時段的工資或生活費。參保人員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后,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編號發放《退休證》。

  各企業和從事養老保險業務的授權經辦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檔案管理的規定,切實加強職工檔案管理工作,做到職工檔案材料真實、完整。要制定查閱、轉遞檔案的管理制度,嚴禁涂改、抽取、撤換檔案。第五章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二十四條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第二十五條凡建立個人賬戶后參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原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如下: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

  月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其中:

  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系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與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建立個人賬戶當年至職工退休上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職工本人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與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于每年7月1日執行。

  全部繳費年限,即職工本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具體見職工個人繳費月份換算表(附件一)。

  月個人賬戶養老金=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具體見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附件二)。

  第二十六條建立個人賬戶前參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原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如下: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月基礎養老金和月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同前條規定。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建立個人賬戶前的本人視同繳費年限?12%。

  其中:

  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同前條規定。

  原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統籌單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間企業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資總額的10%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從2006年1月1日起,特殊工種折算的工齡,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發基本養老金。

  調節金計發標準:職工建立個人賬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發給15元。

  2006年1月1日后5年內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發,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對于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差額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遞增計發;對于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發養老金,差額部分予以補齊。確保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和新老計發辦法的平穩過渡。

  第二十七條2006年1月1日前已經離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本省原計發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以后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第二十八條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后以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應辦理退休手續。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待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若本人自愿申請,企業或授權經辦單位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可允許其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延遲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三十條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本辦法實施后符合退職條件的企業職工,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月基本養老金由月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并按本人建立個人賬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月發給其6元的過渡性補貼。繳費不滿15年者,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一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90%的,按90%計發;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80%計發。

  2006年1月1日起,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執行2005年下半年的標準,待調整后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90%、80%超過此標準時再按新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凡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國有困難企業的軍轉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提前退休人員按新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不再實行扣減2%的政策。

  第三十三條為了保障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按照國務院的安排部署,適時調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為本省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方案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后實施。第六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與監管

  第三十四條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攫B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第三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

  (一)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

  (三)參保人員、離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死亡后應發給其法定繼承人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屬于個人繳納部分的余額;

  (四)職工跨省流動需按國家規定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出國定居人員等,按規定需一次性支付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

  (六)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給離退休、退職人員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七)高齡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后,需要繼續支付的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六條離退休、退職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或居住地的社區管理服務機構或者生前所在企業應及時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從死亡次月起停止領取基本養老金,辦理注銷手續,同時終止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政策法規,實行依法監督。各市州、縣區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落實。

  第三十八條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行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加強省級基金預算管理,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健全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加大基金調劑力度。

  第三十九條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范業務流程,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