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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 

欄目:張掖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張掖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障層次和水平,根據《 張掖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保障層次和水平,根據《 張掖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 》(張政辦發〔2017〕 2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張掖市境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三條

參保單位攜帶以下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一)批準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二)單位職工身份證復印件,退休(職)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及批準退休(職)文件。

  (三)工資花名冊和退休(職)養老金發放冊。

第四條

新成立的單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上述規定的資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參保單位發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職工增減、職工退休(職)等變更事項時,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參保單位發生破產、撤銷、解散、合并、轉讓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時,在終止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條

無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自謀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已破產或撤銷、解散等單位未參保的退休(職)人員,由代理社會保障事務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按現行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章 繳費核定

第六條

職工醫保繳費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

  靈活就業人員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6%繳納,退休前按2%建立個人帳戶,退休后按4%建立個人帳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新成立單位的職工、初次就業的職工和失業后再就業的職工,從用工之日起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

退休(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上年度退休(職)人員養老金的6%繳納,個人不繳費。 當年新 退休(職)人員由用人單位按照退休(職)人員核定養老金的6%繳納,個人不繳費。

第九條

參保單位于每月10日前攜帶職工工資花名冊和退休(職)人員養老金花名冊,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醫療保險費繳費額,并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

第十條

機關和事業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財政預算資金中列支,企業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合并、兼并、分立、轉讓、租賃、承包時,由接受單位或繼續經營單位為職工續繳醫療保險費。

  因破產或撤銷、解散及其他原因終止的參保單位,若有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必須從資產變價中優先向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職)人員如被分流,由接收單位繼續繳納醫療保險費。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醫療保險費的單位,人社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的法律法規征收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不參加醫療保險,原享有的醫療待遇不變,資金由原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二等乙級及其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醫療費支付不足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十三條

對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從欠繳當月起暫停其參保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單位補繳欠費后,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后由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四條

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關系爭議,且經勞動爭議仲裁等途徑已確認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不得往前追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條

職工醫保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帳、單獨核算、??顚S?,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職工醫?;饘嵭薪y一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制度,社保經辦機構的辦公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職工醫?;鸬墓芾恚凑战涋k機構的實際使用情況,及時將資金撥入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確?;鸬陌踩\行。

第十七條

職工醫?;鸢凑?ldquo;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單獨核算”的原則管理使用。

第十八條

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編制基金年度預決算,由人社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核查,經人大批準后執行,并報上級財政和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職工醫保基金 必須編制基金平衡預算,統籌基金當年結余控制在15%以內,累計結余控制在6至9個月的平均支付水平,超過15個月平均支付水平的,結合政策規定相應的提高待遇水平。

第二十條

職工醫保基金包括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兩者要單獨列賬,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挪用。社保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其資金來源:

  (一)在職職工本人繳納的部分。

  (二)從單位繳費中劃入的部分。

  (三)以上兩部分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一條

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依法繼承。主要用于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門診醫療費、購藥費及住院醫療費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中的個人自付部分。可以結轉和依法繼承。

  (一)職工在統籌區內調動工作,應辦理個人帳戶轉移手續;若調離統籌區時,其個人帳戶的結余資金隨同轉移或作一次性提現處理。

  (二)職工辦理了異地居住備案手續的,其個人帳戶可作一次性提現處理。

  (三)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合并及職工醫保與居民醫保之間的互轉等具體經辦流程由市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制定。

第二十二條

職工 因出國定居、死亡、失蹤的,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和個人賬戶提現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和證件:

  (一)參保人社會保障卡,參保人或委托人、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二)參保人出國定居的,提供出國定居證明。

  (三)參保人死亡的,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的戶籍注銷證明。

  (四)參保人失蹤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失蹤告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二十三條

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

  (一)職工因病住院治療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二)部分特殊疾病門診治療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