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欄目:沈陽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
各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更好貫徹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使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更加科學、合理,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和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遼人社〔2015〕241號),結合實際,經市政府批準,決定調整現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二、關于行業基準費率的確定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行業劃分為8個類別,一類至八類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4%、0.7%、0.9%、1.1%、1.4%、1.7%、2.0%、4.0%。
用人單位初次繳費費率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行業分類和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業務發生變化需要調整行業類別的,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行業類別變更手續。
三、關于單位浮動費率的確定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其工傷保險費率,并依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每一至三年進行一次調整,確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關于工傷保險儲備金問題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籌資原則,我市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的正常規模保持在12個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按照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的40%比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留存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歷年滾存總額達到上一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的50%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超過12個月左右的平均支付水平時,應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五、關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問題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對本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情況的監控和分析。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六、關于實施時間問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調整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沈人社發〔2011〕3號)同時廢止?!蛾P于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遼發改辦〔2013〕631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當前經濟穩增長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遼政發〔2014〕17號)規定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減半征收的政策到2015年12月31日截止,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執行。
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沈陽市財政局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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