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欄目:丹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丹東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目標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目標,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全面推進的原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現應保盡保、應繳盡繳,切實維護建筑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
二、參保繳費
(一)參保范圍。我市行政區域內建筑業從業人員均應參加工傷保險。本方案所指的建筑業包括:
1.房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物和附屬構筑物設施相關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給水排水、采暖通風、建筑電氣、智能建筑及裝飾裝修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橋梁、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燃氣、熱力、垃圾處理、防洪等設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裝工作。
3.機電工程:設備安裝、管道建設、消防建設等。
4.其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建設、鐵路建設、涵洞隧道建設、廣場、停車場等市政設施建設。
(二)參保方式。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應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獨立于其他險種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繳費證明及其它相關資料受理參保登記。
(三)繳費費率。以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單位按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筑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按照項目稅費前工程造價的1‰繳納工傷保險費。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狀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適時調整工傷保險繳納費率。
(四)區域管理。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行區域管理。
1.業務劃分:建筑項目坐落在東港市、鳳城市、寬甸縣的,由建筑項目所屬地地稅、醫保部門分別負責保費征繳和業務經辦。建筑項目坐落在大孤山經濟開發區的,由東港市地稅、醫保部門分別負責保費征繳和業務經辦。上述區域外的建筑項目由丹東市本級地稅、醫保部門分別負責保費征繳和業務經辦。
2.費用征繳:各施工企業按工程造價預繳工傷保險費。地稅部門審核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按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后出具繳費憑據。
3.參保登記: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在項目開工前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完成參保工作。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身份證、中標通知書、承接工程通知書、經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項目轉包、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4.分賬核算:對以建筑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費,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實行分賬核算。
(五)費用來源。建設單位要在工程造價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六)實名管理。建筑項目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工程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利用現場攝像、照相等考勤方式,即時記錄、動態更新從業人員出勤情況,并通過網上申報、傳真申報、窗口申報等方式,在開工前和施工中按規定及時向經辦機構上報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三、監督管理。
(一)審批條件。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繳費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聯合監管。未參保企業發生事故,工傷職工申報工傷,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一經確認為工傷,將事故信息與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享,監管部門對其加重處罰。
四、待遇保障。
(一)保險時效。以建設項目形式參保的,在項目開工前依法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并完成參保登記的,工傷保險關系時效按照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確定的期限為準。項目開工后參保登記的,登記次日起至申報項目完工之日止,為該企業按項目參保人員參保的有效期限。對于保險時效期間發生的工傷,其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政策規定支付,對參保登記前發生的工傷,工傷保險待遇由單位負責。
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工期內不能完工的項目,由總承包單位提前30日到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延期手續,否則保險時效以工程項目施工合同期限為準,工程項目施工合同到期后工傷保險終止,此后發生的工傷,待遇由企業負擔,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認定與鑒定。
1.工傷備案: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報案,同時提交《工傷事故報告書》和現場影像資料,否則報案之前的工傷待遇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單位負擔。
2.工傷申報: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并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的,職工本人、家屬和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確認工傷的,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由其所在用人單位負擔。超過一年后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3.簡化程序: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要優化流程,簡化手續,縮短認定、鑒定時間。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要盡快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符合采用工傷認定簡易程序的,一般應當日作出工傷認定。
(三)待遇支付。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計發標準:建筑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丹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2.保險待遇: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1至4級工傷人員,在項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5至10級工傷人員,在項目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后解除工傷保險關系。
如特殊情況,經本人或供養親屬自愿申請,本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與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協議,可以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或供養親屬撫恤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積極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加大對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保障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工會組織要積極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各經辦機構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和待遇支付情況。
(二)加強政策宣傳。各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網絡媒體等多種形式,集中宣傳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讓廣大職工知曉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保障廣大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其依法維權意識。
五、執行時間
本方案自2017年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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