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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

欄目:丹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丹東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會保障卡)的發行、應用和管理,維護持卡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人社部發〔2011〕47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社會保障卡加載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83號)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丹東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社會保障卡的申領、發放、使用及相關服務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卡,是指面向社會公眾發行,集各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金融服務等功能于一體的多功能聯名復合卡。

  第四條 社會保障卡的發放對象為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我市社會保障卡的發行和應用工作進行管理。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障卡的發行等日常管理工作,確認參保人員的數據,組織相關機構按照社會保障卡系統要求進行升級改造。

  第六條 公安部門負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參保人員身份有效性證明,包括參保人員戶籍身份信息和照片。

  第七條 金融管理部門負責做好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八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導鄉鎮(街道辦事處),做好社會保障卡的受理和發放工作。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的制作和應用應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國統一的標準規范,保證在全國使用。

  第十條 社會保障卡記錄的持卡人信息包括視讀信息和機讀信息。

  社會保障卡的視讀信息采用全國統一的卡面樣式,正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字樣,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會保障號碼、持卡人照片、發卡單位信息,以及相應銀行名稱和銀行卡號。

  社會保障卡的機讀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會保障卡各應用領域中的相關管理和應用信息。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其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記錄功能:記錄持卡人的基本信息;憑證功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經辦的電子身份證明,醫療保險就醫結算時個人賬戶的支付憑證;查詢功能:持卡人通過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的設備,查詢持卡人本人的基本信息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信息;金融功能:搭載銀行借記卡功能,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待遇發放、繳費等各項業務進行關聯。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有效使用期限為10年,持卡人應于有效期屆滿前45日內申請換領新卡。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職人員及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大中小學生申領社會保障卡,由用人單位(學校)統一辦理。實行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申領社會保障卡,由社區或本人辦理;其中未滿16周歲的,由法定監護人代為辦理;特殊原因本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由代辦人辦理,代辦人應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符合社會保障卡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在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服務窗口申領社會保障卡,也可由用人單位或代辦參保業務的社區、學校(含大專院校)代為申領。

  第十五條 申領社會保障卡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申辦。社會保障卡申領人應提供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用于校驗,無居民身份證的,應交驗護照、戶口本等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對于公安人口庫照片中不符合制卡標準或無法在公安人口庫提取有效照片的申領人(16周歲以下或高中以下在校生無需提供照片),應按照要求提供電子版免冠白底彩色照片。領取。申請辦理社會保障卡45個工作日后,用人單位在職人員、大中小學生由用人單位(學校)持單位介紹信、領取人身份證明原件等相關手續統一到丹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合作銀行設立的社會保障卡服務站領取社會保障卡。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城鄉居民參保人員由其本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原件(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代辦的,還應持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明原件)領取社會保障卡。第十六條 單位發卡的應要求申領人立即拆封核對卡面信息,確定卡片質量和卡面信息無誤后,領取人簽字領卡。卡面信息不清楚或者信息有誤的壞卡不得發放,應立即收回并上交社會保障卡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 申領人領取到社會保障卡后,應按照合作銀行的有關規定,在銀行服務網點辦理金融功能激活手續,同時進行銀行功能密碼重置,以確保個人金融賬戶安全。社會保障卡申領后可到定點醫院或者定點藥房進行社會保險功能密碼重置。

  第十八條 持卡人遺失社會保障卡,應及時辦理掛失并申請補領新卡,自辦理掛失手續之日起,原社會保障卡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個人在申領或換領社會保障卡期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經辦機構應當保證個人辦理相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業務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 持卡人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應當及時辦理社會保障卡的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社會保障卡,以及使用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社會保障卡的,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障卡業務管理機構、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