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欄目:朝陽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朝陽市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辦法(試行)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
為全面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保障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和《關于印發<遼寧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遼人社[2015]3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繳費
(一)參保范圍
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拆除活動(含總承包、專業、項目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全額為全部職工(包括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橋梁建設等農民工較為集中,且工傷風險較高的行業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到市外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如未在我市為其所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
項目注冊地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外地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期間,未為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應按本辦法參加我市工傷保險。
(二)參保方式
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以建設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應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對此項保險實行獨立于其他險種受理參保登記。
(三)繳費費率
建筑施工企業的固定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我市現行政策執行。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項目開工前按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市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根據建筑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依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適時調整費率,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四)費用來源
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五)繳費管理
1、屬地管理。建筑項目在北票市、凌源市、喀左縣、建平縣的,由建筑項目所屬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建筑項目在朝陽縣、雙塔區、龍城區的,其在市級中標、由市級住建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市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建筑項目在兩區一縣中標,兩區一縣住建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由兩區一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經辦。
2、參保登記。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總承包商在項目開工前依法參保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時應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身份證、中標通知書、承接工程通知書、經主管部門備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項目轉包、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3、費用征繳。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的材料,根據項目類型、工程總造價與繳費比例等確認繳納工傷保險費金額,并出具繳費申報單,建筑企業持繳費申報單到地稅部門全額繳費后,由社保經辦機構出具《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
險繳費證明》,作為保障建設項目施工安全及開工的前置條件。
(六)實名管理
建筑項目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工程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利用現場攝像、照相等考勤方式,即時記錄、動態更新從業人員出勤情況,并即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報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二、參保監督
(一)審批條件
建筑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繳費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聯合監管
未參保企業發生事故,工傷職工申報工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經確認,并將事故信息與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共享,監管部門對其加重處罰。
三、待遇保障
(一)保險時效
以建設項目形式參保的,在項目開工前依法足額繳納工傷保
險費,工傷保險關系時效為工程項目施工合同期限,即項目開工前參保繳費,項目開工之日起至申報項目完工之日止,為該企業農民工參保的有效期限。對于保險時效期間新發生的工傷,其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政策規定支付,對于未及時參保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前發生的工傷,此次工傷待遇由單位負責。
合同工期內不能完工的項目,由總承包單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延期手續。否則保險時效以合同期限為準,合同到期后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此后發生的工傷,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傷治療
職工治療工傷應到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就近治療,在傷情穩定后需繼續治療的,應及時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三)認定與鑒定
1、工傷備案: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2、工傷申請:用人單位要在工傷發生的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參保證明等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申請的,職工本人、家屬和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一年后申請不予受理。
3、工傷認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工傷認
定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盡快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4、傷殘鑒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及時向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按照政策規定盡快進行鑒定。
(四)待遇支付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1、計發標準:建筑施工企業按照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標準。
2、保險待遇: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1至4級工傷人員,在項目竣工后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保留工傷保險關系,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5至10級工傷人員,在項目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后解除工傷保險關系。工傷或工亡農民工如特殊情況,經本人或供養親屬自愿申請,可以同社保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協議,進行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或供養親屬撫恤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積極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加大對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的處理力度,保障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工會組織要積極介入工傷事故處理的全過程,監督工傷職工各項權益落實情況。各經辦機構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和待遇支付情況。
(二)加強政策宣傳
各部門要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網絡媒體等多種形式,集中宣傳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讓廣大職工知曉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權益及相關辦事流程,保障廣大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知情權,增強其依法維權意識。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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