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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葫蘆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欄目:葫蘆島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調整葫蘆島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符合城鎮居民參保條件,孕28周以上未出生的嬰兒(以下稱準新生兒),提供準新生兒母親《孕婦體檢證明》、戶口簿和準生證的原件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7現將有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新生兒童參保政策的調整

  (一)調整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符合城鎮居民參保條件,孕28周以上未出生的嬰兒(以下稱準新生兒),提供準新生兒母親《孕婦體檢證明》、戶口簿和準生證的原件、復印件到戶口所在縣(市)區的醫保中心辦理參保手續,出生次年后(或所繳費用對應待遇期滿后)以未成年人身份到戶口所在縣(市)區醫保中心辦理續保手續。參保截止辦理日期為每年的12月20日。

  (二)繳費標準

  每年辦理參保的準新生兒,從參保之日起繳費,繳費標準與當年的未成年居民繳費標準相同。

  (三)醫療待遇

  準新生兒自參保繳費到賬后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至繳費年度12月31日止。為保障連續享受醫保待遇,準新生兒必須連續繳費,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如準新生兒參保繳費后,未進待遇期發生死亡,其家屬可到市醫保申請退費。

  準新生兒和出生三個月內參保新生兒,無待遇等待期,從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醫療待遇;出生三個月后參保繳費的,醫療待遇等待期為三個月。

  (四)取消《關于調整新生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葫人社發〔2012〕28號)中有關“新生兒童出生三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的,從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

  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調整

  將城鎮居民參保人年度累計個人負擔超過大病起付標準(18000元)的合規醫療費,進入大病保險分段報銷比例調整為:在18000—58000元(含58000元)之間的按60%報銷;58000元以上部分按65%報銷。

  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調整

  將同時具有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住院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的城鎮居民起付標準及報銷比例調整為對應級別的城鎮職工醫療機構的相應標準。

  本文件自2015年7月1日開始執行。

  葫蘆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