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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

欄目:遼源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和《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和《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精神,切實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提升全省參加失業保險企業職工的職業技能,打造吉林特色工匠品牌和促進吉林老工業基地振興,現結合吉林省實際,就失業保險支持參保企業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領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職工,可以申領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二、申請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頒發之日起12個月內,可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以下方式申請技能提升補貼:

(一)網上申請。

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可以通過登錄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網站,直接在網上進行申請。

(二)現場申請。

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也可以攜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其中,省直行業單位參保企業職工到省社保局辦理)申請技能提升補貼,并填寫《吉林省參保企業職工技能提升補貼申請表》(附件1)??缃y籌地區遷轉的企業職工在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時,除提供上述規定的材料外,應持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未享受技能提升補貼有效證明。他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供申請人和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三)集中申請。

對于一次性申請人數較多的企業,本著便民利民的原則,由企業人力資源部門代為收集好相關材料,集中向企業參保地人社部門失業保險科(處)(其中,省直行業單位向省人社廳失業保險處申請)進行申請。由人社部門失業保險科(處)協調社保經辦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采取聯合辦公或登門服務的形式統一辦理。

  三、審核程序

(一)受理審核。

社保經辦機構接到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以下項目進行審核。

  1.申請人參保信息真實、不欠繳失業保險費;

  2.符合本通知第一條(一)款所列申領條件;

  3.申請人職業資格證書信息通過吉林省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管理系統及國家人社部職業資格證書全國聯網查詢系統(http://zscx.osta.org.cn/)進行核查。外省或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先到參保地人社部門查驗備案并錄入吉林省職業資格證書查詢管理系統。

  審核未通過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在審核后5個工作日內將未通過原因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同級人社部門申請復核。

(二)網上公示。

社保經辦機構在每月15日、30日前將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員公示備案情況表(附件2)報同級人社部門,由人社部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示補貼人員名單、取得證書情況和補貼金額,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補貼發放。

審核名單經公示后無異議的,由人社部門

  將公示通過的名單告知社保經辦機構,再由社保經辦機構于7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至申請人本人的社會保障卡或個人銀行賬戶。

(四)審核監督。

各級人社部門失業保險科(處)要加強對技能提升補貼發放工作的監督,對公示期間有異議和舉報的,要會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要取消申請人的補貼發放資格;對補貼發放后有舉報,并經查實不符合發放條件的,要責令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

  四、補貼標準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000元;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1500元;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為2000元。技能提升補貼的標準將根據全省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收費標準等因素適時調整。

  (二)為促進吉林老工業基地振興和制造業發展,打造具有吉林特色的工匠品牌,省人社廳根據全省情況制定緊缺急需職業(工種)目錄(附件3),并對技能提升補貼標準予以適當傾斜,初級(五級)標準為1300元,中級(四級)標準為1950元,高級(三級)標準為2600元。

  (三)每名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

  五、 資金使用

  (一)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二)各地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要重點關注基金支付能力相對較弱的統籌地區,發揮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作用,確保每個地區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待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有利于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轉換能力,從源頭上減少失業、穩定就業;有利于弘揚工匠精神,為全省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撐。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舉措,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對于復核、復查申請要認真進行重新查驗、比對,保證審核過程公開、公正,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

(二)提高審核效率。

以“規范、安全、便捷”為原則,各級人社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加速信息化建設進程,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做好受理審核和待遇發放等方面的服務工作。

(三)強化監督管理。

各地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各級人社部門要強化審核手段,牽頭指導社保經辦機構建立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在證書驗證上要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騙取補貼;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罰,并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做好數據統計。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要做好技能提升補貼發放的統計工作,加強數據收集整理,以月報表、季報告形式向同級人社部門報備,并逐級上報省人社廳。各市(州)人社部門及省社保局自2017年9月起,于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技能提升補貼發放情況統計表(附件4)報省人社廳失業保險處。

(五)加大宣傳力度。

各地要設計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深入企業、街道、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在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人力資源市場等場所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運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通過廣泛宣傳,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后已取得證書的企業職工,可按照證書核發日期在12個月內及時申領。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社保局報告。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社保局將根據實際適時調整完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