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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

欄目:白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省人社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精神,現對我市工傷人員待遇標準進行調整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白山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省人社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精神,現對我市工傷人員待遇標準進行調整,請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人員,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屬于調整范圍。

  2016年1月1日后發生工傷的職工,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調整時間

  待遇調整起始時間為2016年1月1日。

  調整標準

  (一)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一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98元,二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92元,三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87元,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81元,五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76元,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65元。

  省部級以上勞模的傷殘津貼,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11元。

  待遇調整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1380元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配偶每月增加44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3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在上述基礎上再增加11元。

  (三)生活護理費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每月生活護理費為17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每月生活護理費為13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每月生活護理費為1035元。

  (四)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標準調整為:一級傷殘為170元;二級傷殘為160元;三級傷殘為150元;四級傷殘為140元;五級傷殘為110元;六級傷殘為100元;七級傷殘為70元;八級傷殘為60元;九級傷殘為50元;十級傷殘為40元。

  四、其他事項

  省屬煤炭行業統籌企業、由養老保險基金和政策性破產預留資金等渠道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工傷人員,執行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調整辦法。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待遇調整辦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費用。

  各縣(市)區統一執行本調整辦法。

  2016年9月5日

  白山市財政局

  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6年9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