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雙鴨山市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期限的通知
欄目:雙鴨山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調整雙鴨山市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期限的通知按照黑龍江省人社廳下發的《關于明確生育津貼發放期限的通知》(黑人社規〔2017〕4號)要求,生育保險待遇中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直和中省直有關單位:
按照黑龍江省人社廳下發的《關于明確生育津貼發放期限的通知》(黑人社規〔2017〕4號)要求,生育保險待遇中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七、八條確定的產假期限執行。雙鴨山市生育津貼支付期限調整如下:
一、取消女職工晚育(23周歲零9個月以后生育)享受180天生育津貼待遇,調整為正常產享受98天生育津貼待遇(其中包括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剖腹產在正常產假98天的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調整為113天;流產取消原標準懷孕14周以內產假15天,14?26周引產術30天,調整為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關于調整雙鴨山市生育保險政策和相關待遇的通知》(雙人社發〔2015〕7號)規定的原待遇標準執行,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縣區同步執行。
雙鴨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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