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6〕5號)精神,結合黑河市實際情況,現對2016年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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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欄目:黑河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6〕5號)精神,結合黑河市實際情況,現對2016年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16〕5號)精神,結合黑河市實際情況,現對2016年調整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6級傷殘并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以及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

  二、調整時間

  調整后的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標準。

1—6級因公負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額分別為380元、360元、340元、320元、295元和255元。

(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42元,其它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8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0元。

(三)調整護理費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8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4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098元。

  因工負傷人員傷殘津貼調整后,仍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補足至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黑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