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欄目:崇左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崇左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 指導意見》(桂人社發〔2016〕4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 指導意見》(桂人社發〔2016〕4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 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桂人社發 〔2017〕23號)等文件精神,為適應我市城鎮化發展需要,做好 新時期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 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及目標任務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 和十九大精神,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要 求,堅持全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 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以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 根本利益為主線,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實 行先保后供、應保盡保,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 生計有保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權益。
二、實施范圍及保障對象
(一)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桂人社發〔2016〕46號 文件實施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 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在冊人口。
被征地農民的年齡、人均征地面積和具體人數的確定以有土 地征收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為基準日。
(二)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以下簡稱“養老 保險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 險后,地方政府對其給予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專項補貼。
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土地被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征收;
2.征地時持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3.被征地時已年滿16周歲;
4.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三)本辦法所稱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時被征地農民或農 戶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 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 等。
(四)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對新征 土地堅持“先保后供”原則,實行誰用地,誰負責,先足額落實被 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后再批準供地。
三、補貼辦法和標準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根據征地涉及人數、征地次 數、征地規模,按征地項目進行提取和計發。每次征地每戶人均 最低補貼標準為:征地基準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尚職工平均 工資的60% x被征地農戶人均征地吉數。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釆取限高托低的辦法征收和 計發。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農戶人均征地面積累計超過8 吉的,超過部分不再計發(征收)養老保險補貼。土地完全征收 時,被征地農戶人均征地面積累計不足1吉的,按1吉補足計 發(征收)養老保險補貼。
養老保險補貼只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 補助,除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外,不發給被征地農民個 人。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得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參保繳費資助。
四、參加養老保險辦法
各級政府應依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其基 本養老保險權益。按照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被征地農 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參保后,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補貼,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的,不得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
(一)征地前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征地后選擇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所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先從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中列支,逐年計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補 貼使用完后,由個人全額負擔,繼續按規定履行個人繳費義務。 被征地農民達到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或者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的,養老保險補貼用于逐年繳納基本養老 保險費后仍有剩佘的,將其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佘額一次性記入其 個人賬戶。
一次性記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補貼佘額不另行折算為城 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尚 未納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佘額可依法繼承。
(二)征地前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未在用人單 位工作,征地后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城鎮靈 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從申報辦理參保登記之月起,個人按 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采取一次性補繳的方式增加繳 費年限,所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先從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中列 支,逐年計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補貼使用完后,由個人全額負 擔,繼續按規定履行個人繳費義務。被征地農民達到符合享受基 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養老保險補貼用于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 險費后仍有剩佘的,將其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佘額一次性發放給其 本人。
(三)征地前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征 地后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暫停城鄉居民基本養 老保險的繳費。待其達到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再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四)征地前被征地農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未 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征地后可以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
補貼,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征地前被征地農民已在征地所在縣(市、區)外的用 人單位參保的,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被征地農民個人所繳納 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 權益單或個人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向征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 機構申請領取養老保險補貼。
(六)征地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發放給其本人。
(七)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其建立預存款賬戶,其退出現役后,可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 保險,享受因征地產生的養老保險補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退出現役后,以退休或以自 主擇業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地 方、不需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方式安置的人員,根據個人申請 和相關證明材料,可將其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八)被征地農民中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在校學 生,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款賬戶,待其符合條 件參保后,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因征地產生的養老保險補貼, 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補貼資金的籌集及管理
(一)征地所在地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多渠道籌集被 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在征
地成本中單列,不得納入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
(二)實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專戶管理。縣級財 政部門在現有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設立子賬戶,專門用于所征 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預存、劃撥和監管,實行單獨 記賬、核算,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
(三)足額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征收土地方 案批準后,申請用地單位(含單獨選址用地業主)應根據征地涉 及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對象名單、征地面積、養老保險補貼標 準,提請征地機構、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測算養老 保險補貼資金,供地前一次性足額劃入政府指定賬戶。地方政府 收儲土地的,由當地政府及時將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劃入政府指定 賬戶。
關于市政府及江州區用地項目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籌集問題, 按照誰用地誰補貼的原則,屬崇左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 內和中泰產業園(市城市工業區)的項目由市政府負責籌集養老 保險補貼,屬崇左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外的項目由江州 區政府負責籌集養老保險補貼(參保人員按戶籍所在地參保原 則,崇左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內和中泰產業園(市城市 工業區)農民戶籍均在江州區,屬市政府負責籌集養老保險補貼 部分由市財政劃入江州區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 險補貼資金子賬戶)。
(四)對新征土地堅持“先保后供”原則,申請用地單位或當地政府應劃撥的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未到賬的,國土資源部門不 得辦理供地手續。
(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地區、 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等 違紀違法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養老保險補貼辦理程序
(一)提出補貼申請,按程序逐級上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 險補貼對象名單、人數和每戶人均征地面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提出,并經村(居)民代表會議或村(居) 民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公 示、確認,經縣級征地機構、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審核、公示 后,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
(二)擬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報同級政府審核。 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門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人數及人均征地面積 等進行資金測算,商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共同擬定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險報批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報批實施方案,以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 正式發布的征地預公告之日為基準日進行初步測算。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本次征地的基本情況、征 地面積、被征地農民人數及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金額等。
(三)向市人社部門報送實施方案。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 政府批準征地的,由征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將被征地農民養老 保險報批實施方案等有關材料送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 核,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出具書面審核意見,作為國 土資源部門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的必要材料。
(四)轉送土地征收批復文件。市、縣(市、區)國土資源 部門應當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復文件1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 轉送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 時按批次或項目提供征地的具體批復信息,包括:國務院或自治 區政府批文、批次和項目征地情況明細表(被征地村居名稱、實 際征地面積、人均征地面積等)。
(五)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h(市、區)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收到征地批復文件后,根據征地機構、國 土資源、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征地批復文件批 準土地征收之日為基準日,核定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對象 名單、人數及人均征地面積,確定征地批準后的被征地農民養老 保險實施方案,公示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實施。
(六)一次性劃撥養老保險補貼到指定帳戶。申請用地單位 (含單獨選址用地業主和收儲土地的地方政府)根據縣級人民政府最終審核實施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將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額劃入政府指定賬戶。國土 資源部門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到賬憑證,按規定 辦理供地手續。
(七)開展參保登記及申請撥付資金??h(市、區)人力資 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開展被 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和參保登記等工作,將參 保名冊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并申請撥付所需資金,財政部門將養老 保險補貼資金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 定完成被征地農民參保工作。
七、相關制度的銜接
(一)《崇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 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崇政辦發〔2008〕118號)下發之日起(即 2008年9月8日)至《崇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崇左市被 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崇政辦發〔2015〕 29號)實施時(即2015年6月8日),符合崇政辦發〔2008〕118 號規定的保障條件的,仍按各縣(市、區)原制訂的征地批次被 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相關補貼。
(二)崇政辦發〔2015〕29號實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 31日,已按照崇政辦發〔2015〕29號文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 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繼續按照崇政辦發〔2015〕 29號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所需資金由當地政府按原渠道統籌安排 解決。從2016年1月1日起,除已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外,其他 未參保的被征地農民不再按崇政辦發〔2015〕29號享受相關補貼。
八、實施時間要求
(一)本辦法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1月1曰 至本辦法印發之前的征地項目,各縣(市、區)要重新制定被征 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本辦法印 發后,今后征地項目,一律按桂人社發〔2016〕46號和桂人社 發〔2017〕23號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
(二)2016年1月1曰至本辦法印發之前,收到國務院和自 治區政府土地征收批復文件的征地項目批次,各縣(市、區)要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落實養老保險補貼,時間要求:2017 年12月底前。對由各縣(市、區)政府批準征地而沒有經過自 治區政府審批的用地,也要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相關規定落實養 老保險補貼。
(三)本辦法實施后,市、縣(市、區)收到土地征收批復 文件的征地項目批次的,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轉送同 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 第六條的規定落實養老保險補貼。
九、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 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要深入 調研,摸清情況,周密部署,因地制宜制訂具體實施辦法,穩步 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各項措施的落實,妥善處理好原被征 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有關問題。
(二)加強部門聯動。各級各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 切實把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江州區政府負責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其他縣(市) 政府負責所轄的縣(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制 定和綜合管理,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當地被征地農 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申報登記、養老保險費征繳、待遇審核和支付、 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土地征用詳細情況、鄉鎮政府(街道 辦事處)提供被征地農民個人基本信息,協助人社部門測算養老 保險補貼資金及參保,提供經國務院或自治區政府審批同意的征 地批復文件,負責督促用地單位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 在供地前一次性足額劃入政府指定帳戶,補貼不到帳不供地。
財政部門負責協調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相關資金, 加強資金監管,專賬核算,專項管理。
農業、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負責實施 本實施辦法。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縣(市、區)政府、各鄉鎮政府要 加強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的宣傳工作,各有關部門在征地 時,要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向被征地農民講請透。
本辦法與桂人社發〔2016〕46號和桂人社發〔2017〕23號 文件同步實施。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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