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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

欄目:玉林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玉林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為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08〕18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是指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后,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等問題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玉林市玉州區、福綿管理區被國家依法征用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農民。具體是:

  (一)經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的建制村(社區或村民小組),以實際被征地土地承包的農戶計算,剩余耕地人均不足0.3畝的居民。

  (二)被征地農民是因國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仍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四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以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土地之日起計算辦理,實行“即征即保”辦法。辦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養老保障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保障水平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地區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相適應。即堅持生存和發展相適應;

  (二)保障資金采取多方籌集,由個人、集體和政府合理分擔;

  (三)養老保障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同步;

  (四)根據被征地農民年齡結構狀況實施不同的繳費和待遇標準,依據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階段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標準而定;

  (五)玉州、福綿兩區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行市級統籌。

  第六條 養老保障的實施范圍、享受待遇、繳費標準和資金籌集及管理。

  (一)實施范圍

  從土地被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批準征收之日起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

  (二)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條件標準和時間

  1、符合養老保障條件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經玉州區、福綿管理區農保經辦機構編核上報,市級農保經辦機構核準,可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

  2、根據我市市轄區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差異的實際情況,制訂如下基本養老保障繳費和待遇標準表。

  3、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標準,隨著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當調整。具體調整方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4、被征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后,未到領取養老保障金待遇年齡前死亡或領取年度不足10年的,其個人帳戶基金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5、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到達領取待遇年齡的,按月享受養老保障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6、對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后進城務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凡符合條件按月領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的,在獲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帳戶基金退還給投保人,并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對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后進城務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不符合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本人意愿可以采取續繳的辦法繳足,直至符合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待遇為止,并在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后,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個人帳戶基金退給參保人,并終止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關系。

  7、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人員,其戶籍遷出統籌地的,一律不轉移養老保障關系,達到享受待遇條件后在統籌地領取養老保障金,申請退保的將其個人帳戶基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給其本人,終止其養老保障關系。

  (三)繳費標準

  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繳費和待遇標準一覽表的年齡段繳費標準繳費。

  (四)資金籌集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由個人、集體、政府共同出資籌集。三方出資的比例:個人和集體部分70%,政府部分30%。個人和集體承擔部分主要從被征地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中繳交,不足部分由個人和集體補足。政府出資部分主要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安排。

  (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的征繳方式

  1、被征地時,已到或超過領取待遇年齡的人員以及55周歲—59周歲的男性, 50周歲—54周歲的女性,根據基本養老保障繳費和待遇標準一覽表所列繳費額一次性繳足。

  2、被征地時,已達法定勞動年齡(年滿16周歲)但尚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人員,根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繳費和待遇標準一覽表所列的個人應繳養老保障費總額,原則上應一次性繳納。無能力一次繳納的,經與當地農保經辦機構協商并簽訂協議,可以分次繳納,但首次繳費不得低于應繳總額的60%,其后每次繳納不得低于應繳費總額的10%,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在申領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時,必須全部繳清。

  3、被征地時,尚未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未滿16周歲)的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先采取一次性發給其征地安置補助費,待其達到勞動年齡時,再依據其就業情況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障制度。

  (六)帳戶模式

  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基金實行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相結合,個人和集體出資部分記入個人帳戶,政府出資部分記入統籌帳戶。并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風險準備金制度,具體操作待自治區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制訂出具體規定后再定。

  (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1、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市、區農保經辦機構在國有銀行開設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市財政部門開設基金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個人繳納和村集體補助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由農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并全部繳入同級基金收入戶,在次月5日前由市農保經辦機構通過市基金收入戶統一劃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政府補助部分由市財政局直接劃入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2、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基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

  3、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基金單獨核算、??顚S?、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或截留、擠占,確?;鸬陌踩?。

  第七條 經辦機構設置、職責、辦公經費來源。

  (一)機構的設置:由市、區兩級勞動保障部門原設置的農保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二)職責分工:市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玉州區、福綿管理區農保經辦機構編核上報投保人領取養老保障待遇的核準;玉州區、福綿管理區農保經辦機構負責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申報、登記及保費征繳,個人帳戶、統籌帳戶的建立和管理,養老保障待遇的編核上報及發放。

  (三)市、區兩級農保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業務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醫療保障

  第八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我市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醫療保障制度覆蓋范圍。

  (一)被征地農民其身份變為非從業城鎮居民的,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被征地農民其身份仍屬農村居民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被征地農民其身份仍屬農村居民的進城務工人員和被征地農民身份已屬城鎮居民的從業人員,有用人單位的,隨同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四)對生活困難、難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被征地農民,納入當地政府城鄉醫療救助范圍。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符合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農村特困群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市勞動保障部門主要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綜合管理;玉州區、福綿管理區負責屬地被征地農民參保對象的調查、統計、審查和上報工作,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轄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經辦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全市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工作;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土地征收情況和參保人員情況的核準;市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安排落實應由政府承擔的資金籌集和社會保障專項基金的監督管理;市、區兩級民政部門主要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市、區兩級農業部門負責提供承包土地變化情況;市、區兩級衛生部門主要負責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障工作;征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委會(社區)負責基本養老保障的宣傳動員、組織參保等各項服務工作。

  征地報批前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方案,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商市國土資源、市財政等部門擬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后,由勞動保障部門逐級上報。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報自治區勞動保障廳提出審核意見。凡沒有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或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請審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暫行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市國土資源部門制訂實施。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