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北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欄目:欽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欽北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11〕17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我區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11〕17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2〕152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欽北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
(一)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
(四)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第三條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采取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及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支付辦法。
第四條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組織、宣傳、編制、發改、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農業、計生、統計、殘聯等部門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六條
具有欽北區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七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鎮、街道辦社會保障服務所、社區(居)委會申請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章 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
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自治區確定的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調整繳費檔次時,欽北區人民政府依據自治區政府的調整標準調整欽北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檔次。
第九條
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按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繳費補貼5元(最高補貼75元)。
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除享受繳費補貼30元外,政府還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具體代繳標準為:城鎮重度殘疾人、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人員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政府予以全額代繳100元;城鎮低保對象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繳費的,政府每年代其繳納養老保險費50元。城鎮重度殘疾人、“三無”人員、低保對象選擇最低繳費檔次(不含最低檔次)以上繳費的,政府不再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調整繳費補貼標準時,欽北區人民政府根據自治區政府的調整標準調整欽北區繳費補貼標準。
第十條
自治區確定的繳費檔次所需的繳費補貼資金由自治區與地級市按6∶4比例承擔;政府為城鎮重度殘疾人、“三無”人員、低保對象代繳的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費,由自治區與地級市按7∶3比例承擔。
第十一條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四章 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欽北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個人帳戶構成如下: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的補貼資金;
(三)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補助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運營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實賬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五條
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
關系;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存儲額只能用于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除第十五條有關情況外,個人帳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五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可以申請按月享受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計發標準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自治區比國務院規定提前半年實現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2012年1月至6月全區發放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自治區與地級市按6:4比例承擔。2012年7月,國家部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后,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支付。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中支付,參保人的個人賬戶支付完后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列入區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參保時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政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給予繳費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
保險金的最低標準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調整全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時,欽北區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政府的調整標準調整欽北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第六章 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在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申請轉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檔案予以轉移,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在自治區范圍內跨市、縣(區)轉移,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享受相應養老保險待遇;轉入地未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檔案、個人賬戶資金暫存于原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轉移。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跨自治區行政區域流動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二十四條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及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等政策制度的的銜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區級管理,今后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情況,隨上級規定提高管理層次。
第二十六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計賬和核算,按有關規
定實現保值增值。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區級為統籌單位,實行預決算制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將年度決算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區財政部門要根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定期將資金劃撥到區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100%發放。
第二十七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日常業務監管范圍,制定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利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區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鸢踩8麈傉?、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社區(行政村)范圍內對社區(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章 經辦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加強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建設,配齊配足區、鎮、街道辦事處經辦機構專職人員。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服務資源,加強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經費和人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社
會養老保險業務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個人帳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內控與稽核、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等工作,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業務核算、待遇核定、賬戶查詢等管理服務項目全部納入全區城鎮居民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管理,實現業務流程和經辦服務的規范化,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建立區級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公示和查詢制度,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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