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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

欄目:欽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欽州市工傷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提高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和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工傷保險制度,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提高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社會和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不屬于財政撥款支持范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除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社會團體以外的其他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及其職工,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應參保的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登記實行參保職工實名制,每年度審核一次,用人單位應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第三條 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實行“三統一”,即統一籌集、統一使用、統一管理。

  第四條 工傷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實行“六統一”,即統一參保范圍和對象、統一繳費基數和費率標準、統一基金財務賬戶管理、統一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統一待遇支付標準、統一業務流程和業務信息系統。

  第二章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五條 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實行一年一定,每年1月12月為一個繳費年度,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核定,參保職工的本人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第六條 繳費費率。企業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工傷保險費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的規定,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性組織工傷保險費率按欽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欽勞社發[2007]33號)的規定,由醫保經辦機構分別核定參保單位繳費費率。參保單位浮動費率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調整意見,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執行。

  第七條 征繳辦法。工傷保險費征繳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屬地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上繳自治區儲備金。

  第九條 市、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工傷保險繳費記錄,完善各種數據庫。

  第十條 市、縣區每年的工傷保險擴面征繳工作目標任務,由市政府按照自治區下達我市的目標任務,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的實際情況分解確定。對完成目標任務的縣區,當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出現缺口的,缺口資金由市級統籌調劑解決;對未完成目標任務而出現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市級統籌不予調劑,缺口資金由縣區財政墊付。

  第十一條 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滾存結余不足支付,出現缺口時,由市財政先行墊付,然后由市政府向自治區申請自治區級儲備金調劑補助。調劑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補足。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 市級統籌后,工傷認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屬地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決定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工傷事故報告、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程序和時限按《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工傷認定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鑒定、程序和時限按《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工傷醫療機構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審定

  第十四條 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資格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構按照規定與取得相應資格的工傷醫療保險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簽訂協議,并負責對其進行考核管理。

  第六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待遇為:醫療(康復)費、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傷殘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具體支付條件和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受理屬地參保單位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的審核和支付工作??h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人員工傷待遇核準后上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后,將工傷保險基金劃撥至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工傷職工或工傷定點醫療保險。

  第十七條 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傷殘津貼的調整時間和幅度參照全區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進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幅度根據上年度全市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用到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統一使用欽州全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流程要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桂勞社基監字[2007]27號)規定執行,保證工傷人員的基本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和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納入“市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h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將歷年滾存結余的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先審計(由審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抽調人員組成審計小組負責審計)后移交原則,全部轉入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再由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轉存入市級“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價證券等一并進行移交??h區尚未回收的擠占挪用基金,由縣區在規定的時限內負責追收,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級統籌后,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一編制預決算。每年11月30日前,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科學合理編制下一年度基金收支預算。收支預算經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12月15日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下一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預算,預算包括全市匯總預算和各縣區分預算。為確保基金收支平衡,可對縣區預算作必要調整。預算編制完成后,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每年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及時編制上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決算,經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上一年度全市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決算,決算包括市級匯總決算和各縣區分決算。決算編制完成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送財政部門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再報送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分別開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用于工傷保險費的收繳和待遇支付。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當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存入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上繳市級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當月10日前轉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將當月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財政部門同意后,將基金撥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出戶,再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當月20日前撥付給各縣區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戶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額預留1個月的工傷保險待遇周轉金。

  第二十三條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征繳到位的工傷保險費,在財務上作“工傷保險費收入”處理;將基金(含結余基金)上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時作“上解上級支出”處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基金時作“下級上解收入”處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傷保險基金作“補助下級支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章 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我市不另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業務統一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二十六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承辦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市本級所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二)負責市本級所轄參保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稽核;

  (三)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批和發放;

  (四)負責市本級工傷人員的管理服務;

  (五)負責編制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按時上報工傷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六)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為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代辦機構,具體承辦本縣區工傷保險經辦業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本縣區所轄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

  (二)負責本縣區所轄參保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和稽核;

  (三)受理、審核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將經審核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工傷人員材料上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

  (四)負責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五)負責本縣區工傷保險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六)配合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工傷保險基金預決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征繳和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