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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被征地農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欄目:防城港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防城港市被征地農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為貫徹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桂人社發〔2016〕4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桂人社發〔2016〕4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桂人社發〔2017〕23號)精神,推進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順利開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以下簡稱“養老保險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地方政府對其給予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專項補貼。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用土地,是指征地時被征地農民或農戶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用地。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第五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對新征土地堅持“先保后供”原則,實行誰用地,誰負責,先足額落實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后再批準供地。

  第六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相關程序嚴格審核,準確界定被征地農民范圍和對象,積極組織被征地農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參保繳費,應保盡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政策宣傳和參保動員工作。征地機構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的調查、確認工作,審核被征地農民的失地面積和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條件的對象名單和人數。

  第二章 范圍和對象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桂人社發〔2016〕46號文件實施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在冊人口。

  被征地農民的年齡、人均征地面積和具體人數的確定以有土地征收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為基準日。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土地被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征收;

  (二)征地時持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其他有效證明材料;

  (三)被征地時已年滿16周歲;

  (四)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根據征地涉及人數、征地次數、征地規模,按征地項目進行提取和計發。每次征地每戶人均最低補貼標準為:征地基準日上年度全區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被征地農戶人均征地畝數。

  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采取限高托低的辦法征收和計發。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農戶人均征地面積累計超過8畝的,超過部分不再計發(征收)養老保險補貼。土地完全征收時,被征地農戶人均征地面積累計不足1畝的,按1畝補足計發(征收)養老保險補貼。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補貼只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助,除已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外,不發給被征地農民個人。被征地農民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得享受養老保險補貼。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參保繳費資助。

  第四章 參保辦法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其合法權益。按照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后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補貼。

  (一)征地前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征地后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所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先從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中列支,逐年計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補貼使用完后,由個人全額負擔,繼續按規定履行個人繳費義務。被征地農民達到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或者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的,養老保險補貼用于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仍有剩余的,將其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余額一次性記入其個人賬戶。

  一次性記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補貼余額不另行折算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參保的被征地農民死亡,其尚未納入個人賬戶的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二)征地前被征地農民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征地后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從申報辦理參保登記之月起,個人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采取一次性補繳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所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先從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中列支,逐年計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補貼使用完后,由個人全額負擔,繼續按規定履行個人繳費義務。被征地農民達到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養老保險補貼用于逐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仍有剩余的,將其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余額一次性發放給其本人。

  (三)征地前被征地農民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征地后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暫停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待其達到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再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進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四)征地前被征地農民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征地后可以按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補貼,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征地前被征地農民已在征地所在縣(市、區)外的用人單位參保的,其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被征地農民個人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可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單或個人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向征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養老保險補貼。

  (六)征地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發放給其本人。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中的現役軍人,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款賬戶,其退出現役后,可按本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因征地產生的養老保險補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對退出現役后,以退休或以自主擇業等方式安置,或以其他不需要將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地方、不需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方式安置的人員,根據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可將其養老保險補貼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中的16周歲以上(含16周歲)的在校學生,由縣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預存款賬戶,待其符合條件參保后,按本細則有關規定享受因征地產生的養老保險補貼,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