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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欄目:防城港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防城港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凡已參加廣西北部灣經濟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在防城港市區域范圍內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條 申請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需向參保所在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材料及繳費情況;

  (二)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及管理辦法(包括籌資比例、支付范圍和標準、管理措施等)。

  第四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企業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

  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本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大額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可以比照《廣西北部灣經濟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以及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確定。具體支付比例由企業確定。

  第七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金應設立專門帳戶,由各企業自行管理。

  企業應本著“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根據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職工承受能力等情況,按照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支付范圍,制定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管理辦法。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九條 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十條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須于每年1月30日前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并報上一年的資金收支情況。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防城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