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貴港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
欄目:貴港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關于貴港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為進一步做好建筑業等高風險行業工傷保險工作,全面推進我市建筑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為進一步做好建筑業等高風險行業工傷保險工作,全面推進我市建筑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5﹞13號)精神,我市四部門結合本市實際,共同制定印發了《貴港市建筑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方案》(貴人社發﹝2015﹞41號),主要內容如下:
一、目標任務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及時為其全部工程項目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也可積極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附加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外地注冊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原則上在本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
(一)從2015年起所有新開工的建設項目應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由項目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為從業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所有在建工程項目,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項目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在30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核定剩余工程量及工程期,并按規定為施工的專業承包公司、勞務分包公司的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在此之前發生的工傷事故,工傷待遇由用人企業承擔。
二、參保繳費辦法
(一) 建筑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由所在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已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職工,仍按原渠道參加工傷保險。
(二)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非固定職工(農民工),則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由項目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向項目所在地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清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按工程施工企業項目承包合同總造價的1.3‰繳納。繳費總額由項目所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辦理參保手續后開具繳費單、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以下簡稱“《參保證明》”,樣式見表1)。個人不需繳費。
工程項目款項追加的,應按上述繳費率補繳工程項目追加款項的工傷保險費。
三、明確責任
(一)項目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對參與該項目建設的所有員工統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分包時,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與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簽訂《建設工程代繳職工工傷保險費協議書》,并作為分包合同的組成部分。專業工程分包、勞務作業分包企業依法履行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
(二)工傷保險費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時按規定單獨列支,不可作為競爭費,不參與競標。
(三)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不能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的,視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四)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自建設工程項目開工之日起10日內,應以實名制按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用工人員花名冊,以及在建工程項目的施工期限。建筑施工企業用工發生變動的,應按照動態實名制原則建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報備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及時報送增減用工人員花名冊。對新錄用的員工,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其上崗前將用工人員花名冊以書面申報形式報送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備案。建筑施工企業所報送的工人名單及工傷保險關系自繳費之日起生效。
(五)因特殊情況新增或臨時變動的員工,其在工地受事故傷害后的48小時內,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上報所在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及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按參保人員處理。
(六)《參保證明》中的保險開始時間和保險終止時間以建筑施工企業提交的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
完工時間為準。辦理《參保證明》時已經開工的,保險開始時間設定為辦理《參保證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開工時間開工的,經辦機構可以根據企業提供的開工報告書上的開工時間為準,保險終止時間可以根據原來的工期向后順延。經辦機構審核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情況后,應向企業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樣式見表2)。
(七)建筑施工企業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延期的,應當及時到經辦機構變更項目結束時間,并提供住建部門提供的追加工程造價證明材料,補交工傷保險費。
建筑施工企業因拆遷問題、發包方過失、天氣影響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建設項目拖延的,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變更項目結束時間。
建筑施工企業變更竣工時間時,應持總承包單位的“工程延期施工報告”,提前向當地經辦機構和社保費征繳機構申報備案,經辦機構變更后應向企業出具《建筑施工項目工期變更參保證明》(詳見表2)。
(八)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施工中發生工傷事故,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及時為工傷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以及工傷保險有關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監督管理
(一)職工工傷保險實行公示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將參保情況按照全區統一的格式內容,在所有工地顯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文件格式及內容要求見附件3),明確告知職工發生工傷后的維權、投訴、舉報渠道。
(二)建立工傷事故預防機制。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職業健康衛生、職業技能培訓、安全獎勵等工傷預防工作,鼓勵行業協會等服務組織開展安全風險管理和工傷預防咨詢服務。
(三)加強協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建、安監、工會等部門應互相協調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通報項目開工、項目用工、參加工傷保險、安全生產監管等信息,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聯合組織開展專項督查工作,督促檢查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并按照各自相關的職責,對違法施工、非法轉包、違法用工、不參加工傷保險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共同維護好建筑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五、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可參照本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辦法自 2015 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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