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生兒落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規程
欄目:銀川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夏新生兒落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規程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4〕77號)精神
為認真做好新生兒落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寧政發〔2014〕77號)精神,2014年我局印發了《寧夏新生兒落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寧社保發〔2014〕40號),經過運行實踐,結合實際,對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完善,現正式印發執行。
第一條 本規程適用于新生兒出生后尚未辦理戶籍的。
第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新生兒落地參保登記業務。新生兒監護人應持出生醫學證明在戶籍所在地民生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新生兒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第三條 辦理新生兒參保登記手續時沒有正式姓名的,可暫由其母親姓名“之子”或“之女”代替。民生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時,錄入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并作為信息管理系統唯一辨識代碼,同時出具繳費核定單。新生兒監護人持繳費核定單到醫療保險費代收銀行繳費。
新生兒屬于特困群體范圍的,民生保障服務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時需進行特困人員標示,按照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特困群體繳費標準核定費用。
第四條 新生兒參保繳費不受居民醫療保險集中繳費期限制,繳費期為出生之日起一年以內。
第五條 辦理新生兒參保登記并按規定繳納當年費用的,即作為單獨的參保人,可憑繳費憑證和出生醫學證明在協議醫療機構就醫,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出院時醫療機構憑出生醫學證明編號辦理即時結算手續(在院端結算軟件身份證號碼欄中輸入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即可)。
異地出生的新生兒在正常履行參保繳費手續后,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參保地經辦機構以零星報銷的方式結算。
第六條 新生兒參保登記信息只能在初次繳費時使用,新生兒監護人應在新生兒辦理戶籍手續后,持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和戶籍信息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信息變更登記業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比照戶籍信息覆蓋原出生醫學證明登記信息,將新生兒參保登記的出生信息變更為戶籍登記信息,方可繳納次年醫保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戶籍信息,制發社會保障卡。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新生兒落地參保人數納入當年參保繳費人數統計,按程序申請各級財政補助。
第八條 本規程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寧夏新生兒落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規程(試行)》(寧社保發〔2014〕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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