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政策:調整完善烏魯木齊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欄目:烏魯木齊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養老政策:調整完善烏魯木齊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 5年以上的(含1 5年),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
一、關于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從2006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 5年以上的(含1 5年),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二、關于過渡期的設立
為使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辦法〉的通知》(新政發[1997] 107號)規定辦法(以下簡稱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平穩銜接,決定設立過渡期。對在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實行逐步到位。其中2006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10%,2007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30%,2008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50%,2009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70%,2010年退休的發給高出部分的90%,2011年1月1日結束過渡期。過渡期內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予以補齊。
三、關于養老金的資金渠道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付。個人賬戶基金不足支付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四、關于養老金的發放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 5年的,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其中,對建立個人賬戶前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從社會統籌基金中發給2個月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本人自愿要求延遲辦理退休手續繼續繳費的,可以允許。待其繳費年限滿1 5年以后,再辦理退休手續,按月支付養老金。
五、關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問題
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后,由于待遇水平已與本人繳費年限和退休早晚緊密掛鉤,因此,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因企業關閉破產提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凡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的,其基本養老金不再執行每提前一年減發2%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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