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烏魯木齊醫保一次性補繳政策
欄目:烏魯木齊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2017年烏魯木齊醫保一次性補繳政策2017年烏魯木齊一次性補繳醫保,2017年烏魯木齊補繳醫療保險費多少錢一年,2017年烏魯木齊職工醫社保補繳新政策。
2017年烏魯木齊一次性補繳醫保,2017年烏魯木齊補繳醫療保險費多少錢一年,2017年烏魯木齊職工醫社保補繳新政策。
自從《符合條件參保職工可補繳社保費了》的消息刊發后,許多讀者紛紛致電熱線詢問自己是否符合條件、該如何申報補繳費等事宜。如今,終于有答案了!
11月13日,烏魯木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召集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的人員,專門給他們培訓了一番如何為補繳費人員辦理的業務。這意味著,烏魯木齊市各類符合條件的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職工,只要您準備齊全材料,就可以去相對應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費手續了。
按照規定,有三類五種不同情形的人員均可辦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烏魯木齊市人社局養老保險處處長楊秀春對三類人群補繳費政策進行了詳細解讀。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看到好政策心急火燎地要去申報辦理的烏魯木齊市補費人員,一定要分清自己究竟屬于哪類補費人群,不同的人群去辦理申報的地方也不同:在本文“繼續閱讀”中的補費人員中,第一種人員須到自己所在的街道社區去申報;第三種補費人員可直接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去辦理;其余補費人員均需到烏市人社局養老保險處辦理申報手續。
補費人員之一
已超過退休年齡的城鎮人員
補費對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鎮戶籍的原城鎮勞動者。
如何補費:按自治區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
《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從《勞動法》實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費至法定退休年齡;補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如果繳費年限不滿15年,順延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年的自治區職工平均工資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需要注意的問題:參保補費人員在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滿65周歲以上、女已年滿60周歲以上的,補費至法定退休年齡后交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不需要順延,可一次性補足15年。
待遇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按《關于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核定發放。
補費人員之二
從未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補費對象和條件:主要是指《社會保險法》實施前(2011年7月1日前),與各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脫離原單位的其他城鎮勞動者,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如何補費:按自治區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秳趧臃ā穼嵤┣皡⒓庸ぷ鞯?,從《勞動法》實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補繳;之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費。補繳1995年至1998年期間費用的,按照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補費,即按照當時企業和個人繳費政策補費;1998年12月18日之后,按照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政策補費。
補費基數: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補費人員之三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補費對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這類人員只能補繳中斷繳費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參保時間向前補費。
通知中“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是指參保補費人員需補繳年份同期的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初次參保繳費時間不得早于新政發【1998】98號文下發之日,即為1998年12月18日。
特別說明:對2014年10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再按本通知辦理補費事宜。
補費人員之四
斷繳、未繳的已參保職工
補費對象:主要是指企業已參保職工,未按規定足額繳費、中斷繳費或未按養老保險起始時間參保的問題,即涉及補基數和補繳費年限兩種情況。
補費基數:應以本人中斷繳費期間各年上年度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各年上年度自治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繳費比例:斷保期間以個人身份補費的,對新政發【1998】98號文下發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斷保的按照企業和個人的。繳費費率補繳;98號文下發之后斷保的,按照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費率補繳。此類人員均按照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補繳,并加收利息。
需要注意的問題:對補繳繳費年限的情形有兩種:一是中間間斷的,二是未按規定起始時間參保,往前補繳的,1995年之前參加工作的,最早從《勞動法》實施之日起開始補繳(1995年1月1日)。
補費人員之五
已超過退休年齡的職工
補費對象:主要是指原國有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農牧企業)固定職工身份的人員,“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滿60周歲以上、女已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
如何補費:比照《關于原國有單位職工脫離原單位后要求參保補費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勞社養字【2002】84號)辦法補費,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1996年1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 1996年1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補繳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上一篇:養老政策:調整完善烏魯木齊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