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欄目:烏海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2
烏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為了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范圍
(一)服務項目類
I.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理等特需醫療服務費。
(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
1.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健康體檢;
4.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5.療養、康復、自行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一切費用;
6.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
7.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的醫療費、處方與診斷不符的藥品費。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4.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3.住院病人自院方開出出院通知單后的一切費用;
4.打架、斗毆、酗酒、自傷、自殘、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5.各種會議提供醫療服務的醫藥費;
6.出國及到港、澳、臺地區探親、考察、進修、講學等期間發生的醫療費;
7.《醫療證》、《帳戶卡》遺失、損壞、凍結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
8.未經衛生、物價部門批準,醫療機構自定的檢查、治療項目和自制藥品費用,及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范圍
(一)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立體定向放射裝置(Y-刀、X-刀)、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多普勒儀、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彩超、ECT、 100元以上的檢查項目。
3.體外震波碎石與高壓氧治療。
4.心臟起博器、人工關節、人工晶體、血管支架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
5.物價部門規定的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二)治療項目類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動態心電圖、腹腔鏡手術、輸血費、使用100毫安X光機進行的血管造影和腫瘤介入治療。
3.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等以及術后康復期的費用。
4.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快中子治療項目。
第四條 參保人員就醫醫療費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全部由個人自負;屬于支付部分費用診療項目的,個人自負20%,剩余部分按規定結算。
第五條 參保人員就醫,采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診治的,必須經市社保局審批。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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