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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陽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欄目:揭陽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揭陽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不實行浮動費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市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率、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申領率等因素,決定是否實施基準費率浮動,并以用人單位失業保險基準費率為基礎,核定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費率。

  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率,是指本市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的差額與收入之比。

  失業保險申領率,是指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含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

  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1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份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人數之和。

  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1至12月份參保人數的均值。

  失業保險基準費率,是指國家和省確定并公布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費率為用人單位繳費系數乘以失業保險基準費率之積。

  第四條 本市失業保險費率的浮動周期一年。首次費率浮動從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浮動周期從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首次失業保險申領率考核時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今后以此類推。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情形確定用人單位浮動檔次及繳費系數:

  第一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小于或者等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的,繳費系數按0.6計算;

  第二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繳費系數按0.8計算;

  第三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全市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140%的,繳費系數按1計算。

  第四檔:用人單位在我市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滿五年的,繳費系數按0.8計算。

  第六條 本市上一個自然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率低于10%的,下一浮動周期失業保險費率不實行浮動。

  第七條 用人單位在前五個自然年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當次浮動周期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不實施浮動:

  (一)用人單位欠繳失業保險費的;

  (二)用人單位未為職工開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未及時報送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名單,致使職工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的,虛報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職工信息的;

  (四)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照本辦法定期擬訂本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的實施方案,將擬實施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及其失業保險申領率、浮動檔次、擬確定的繳費費率等信息在當年5月份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擬確定的繳費費率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并提交相關材料進行核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進行復核,異議屬實的,應及時調整相應費率。

  公示結束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確定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于當年6月10日前提供給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按照確定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征收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

  第九條 因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有誤導致多征或者少征的失業保險費,按照現行社會保險費退費和補征的相關程序處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原繳費費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