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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欄目:云浮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關于調整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云城分局、云安分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6號)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從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作如下調整,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及行業基準費率

  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詳見附件),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和1.9%。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將根據本市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規定的行業類別劃分,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或者法人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對應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用人單位從事兩種或以上經濟活動的,根據其所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對勞務派遣單位要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者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用人單位因登記注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化等原因認為需調整其行業類別的,應及時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行業類別變更手續,并提交營業執照及有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確認予以變更的,從確認變更次月起調整其行業類別及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的確定及調整

  為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負擔,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在實施新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部分行業類別在一定時期內(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繼續實施階段性下調:一、二、三類行業用人單位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即分別按0.2%、0.4%、0.7%繳納;四、五、六、七、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分別按該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的0.85%、0.88%、0.9%、1.28%和1.52%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執行新費率標準后行業單位基準費率升高的,其繳費費率按“就低”原則,仍按照原基準費率執行。

  原已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新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重新確定,今后再按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進行調整;2016年7月1日后新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攜營業執照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行業工傷風險類別,按所在行業基準費率確定其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三、關于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

  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首次實施時間為2018年7月1日,浮動周期原則上一年一次,每次費率浮動均以行業基準費率為基礎進行浮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單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核定其在當年社會保險年度(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一)一類行業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二)二類至八類行業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在50%以下(含5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50%、小于80%(含8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80%、小于100%(含10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100%、小于120%(含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上一自然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率大于120%的用人單位,按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繳納當年社保年度的工傷保險費。

四、按建設項目參保的建筑業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及浮動不納入調整范圍。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關于階段性調整我市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通知》(云人社發〔2015〕1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