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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州養老金調整最新政策

欄目:福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2017福州養老金調整最新政策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一、調整范圍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

  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月增加標準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一)定額調整部分。退休人員每人按35元調整。

  (二)掛鉤調整部分。

  1.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退休人員按本人2016年12月發放基本養老金標準的3.33%調整增加。

  2.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繳費年限累計后剩余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準。

  (三)適當傾斜部分。

  1.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2.對2016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干部,2016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于2330元的,補齊至2330元后,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四、其他調整政策

  (一)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于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二)“5.12退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養老金調整,按以往辦法與離休人員同步調整,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三)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