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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我市城鎮就業的農村戶籍居民參加或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欄目:莆田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關于在我市城鎮就業的農村戶籍居民參加或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八條措施〉的通知》

  各縣(區、管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勞局),市社保中心、城鄉居民保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八條措施〉的通知》(閩委辦發〔2013〕13號)和《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在我省城鎮就業的農村戶籍居民參加或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社發〔2014〕13號)精神,積極穩妥推進我市城鎮化建設,完善養老保險銜接政策,現就在我市城鎮就業的農村戶籍居民參加或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納入參保接續人員范圍

  (一)我省農村戶籍人員,持有我市《居住證》在城鎮居住地從事個體經營(無雇工)以及靈活就業的,本人自愿,可以城鎮個體經營者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城鎮居住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我省農村戶籍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的,持有《居住證》的,可在城鎮居住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二、辦理參保登記程序

  (一)個人申請

  符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我省農村戶籍人員,持本人身份證、當地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從事個人經營的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向城鎮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登記。

  符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本省農村戶籍人員,持本人身份證、當地公安機關發放的《居住證》、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憑證,向城鎮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登記。

  (二)參保登記

  經審核符合參保、續保條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申請人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建立或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三、繳費辦法

  繳費基數按我省城鎮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執行,并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同步調整;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2%劃入社會統籌基金。繳費方式可以選擇按月或按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福建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2006〕24號)及相關規定計發。

  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規定,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并從繳費年限滿15年的次月起辦理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五、

  (一)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及待遇領取地的確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閩政辦〔2010〕136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之間的轉移接續,按省人社廳、財政廳《轉發國家人社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的通知》(閩人社文〔2014〕199號)的規定辦理。

六、其他事項

  (一)持有《居住證》的我省農村戶籍人員,符合本通知條件但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根據自愿原則,可選擇在城鎮居住地或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二)尚未取得《居住證》的我省農村戶籍人員,可先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取得《居住證》或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就業時,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養老保險關系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

  (三)持有《居住證》的外省戶籍人員,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0周歲,在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范圍內參保繳費年限滿5年及以上;或者在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范圍內參保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的,可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莆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