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015年生育保險政策
欄目:南平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我市2015年生育保險政策近期,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通知》(南政辦〔2014〕158號),從2015年起
近期,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南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通知》(南政辦〔2014〕158號),從2015年起,我市生育保險參保范圍擴大到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7%繳納,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減半征收,職工個人不繳費。
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我省計劃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終止、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含當月)的,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以下相關規定標準支付。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生育的醫療費用指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指職工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女職工分娩時,其生育醫療費用實行最高限額管理,生育醫療費用低于限額標準的,按實支付;生育醫療費用高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具體限額標準如下:
1.順產2000元,難產(剖宮產)4500元。
2.多胞分娩的,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3.女職工懷孕后自然流產的,給予500元的醫療費用補助。
分娩住院期間妊娠合并癥、并發癥的治療納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自胎兒娩出14天(含)后,生育女職工的醫療費用不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三目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津貼:職工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按規定領取生育津貼,但機關、財政核撥或核補的事業單位參保人員不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每月30天進行折算,按日計發,時間標準如下:
1.生育:順產98天;難產(含剖宮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2.流產(含人工流產或引產):懷孕未滿4個月(妊娠)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妊娠)流產的42天;懷孕滿7個月(妊娠)流產的98天。
3.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宮內節育器的7天;摘取宮內節育器的3天;輸卵管結扎的30天;輸精管結扎的15天;輸卵管復通術的30天;輸精管復通術的15天。
參保男職工本人享受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津貼和醫療費用待遇。
參保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其未就業配偶沒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參照職工參保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支付生育的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應注意的有關事項:
1.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生育保險關系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轉移接續。職工因正常工作調動或勞動關系改變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移生育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關系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2.職工應當自生育之日起12個月內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相應材料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并足額繳費,或中斷繳費導致職工生育待遇無法享受的,其職工產假、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
4.職工因異地居住等原因,需要在南平行政區域以外或非協議定點生育醫療機構生育的,應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經同意后就醫;急診或搶救的,可在非定點生育醫療機構就醫。
5.醫療事故和境外(含港、澳、臺)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以及應由其他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醫療費用等,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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