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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欄目:徐州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徐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為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促進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推進全民醫保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促進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省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6〕17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醫保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城鄉居民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繳費和待遇水平相對等的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城鄉居民醫保必須堅持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全覆蓋、?;尽⒍鄬哟?、可持續;堅持保住院和門診大病;堅持個人(家庭)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堅持以收定支,實現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

  第四條 政府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穩定籌資機制,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逐步提高人均籌資標準,相應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章 參保范圍

  第五條 參保范圍

  (一)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以外的、具有本統籌區戶籍的所有城鄉居民。中小學生和幼兒園、托兒所學生在就讀地參保不受戶籍限制。

  (二)居住在本統籌區的《江蘇省居住證》持有人。

  (三)本統籌區內各類全日制高等學校(含民辦高校、獨立學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粕⑷罩蒲芯可?全日制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在籍學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已享受異地退休金養老保險金待遇,退休后戶籍遷入的人員,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參保范圍。

  第三章 參保登記和基金籌集

  第六條 籌資標準和資金來源

  (一)從2018年起,市區(不含銅山區、賈汪區,下同)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于210元,各縣(市)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銅山區、賈汪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本統籌區籌資標準。財政補助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二)醫療救助對象。按照《徐州市市區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徐政規〔2017〕1號)精神,市區統籌區的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應負擔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進行全額資助。各縣(市)、銅山區、賈汪區參照市區資助辦法執行。

  (三)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持有殘聯核發的第二代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個人應繳納的參保費用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四)70歲及以上老年人。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辦法按照《徐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徐政發〔2008〕151號)執行。

  (五)徐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個人應繳納的參保費用按照《徐州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補償辦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規定籌集。

  (六)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獨生子女,在其未滿18周歲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父母雙方單位各報銷50%;父母一方無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全額報銷。

  (七)大學生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給予適當補助。對被認定為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等醫療救助對象的大學生,其個人參保費用,按高校隸屬關系,依據規定標準,由同級財政給予資助。高校以往用于辦理大學生參加商業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的補助經費,應優先用于補助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大學生參保所需財政補助資金,按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

  (八)上述各類人群的財政補助待遇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復享受。

  第七條 參保登記

  (一)普通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持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或經辦機構委托的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督K省居住證》持有人到居住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非本統籌區戶籍的中小學生和幼兒園、托兒所學生持戶口本和在校生證明到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續保繳費人員到指定的代理銀行或經辦機構委托的機構繳費。

  (二)城鄉居民參保費用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為繳費期。新參保人員,可選擇繳納當年或次年參保費用。已進入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停保、退保時,繳納的參保費用不予退回。

  (三)大學生以學校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造冊,統一到所屬行政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及時足額繳費。每年11月30日前,學校將收取的參保學生的醫療保險費統一繳至本統籌區城鄉居民醫?;鹭斦?。

  第八條 鼓勵城鄉居民積極參保和連續繳費。

  (一)未按時足額繳納參保費用的,停止享受醫保待遇。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繳費的,自參保繳費到賬開始享受醫保待遇,欠費期間發生的費用不予結算。符合參保范圍尚未參保的以及參保后中斷1個月以上(即3月31日以后)又重新繳費參保的城鄉居民,設定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滿后方可按照規定享受醫保待遇。

  (二)新生兒出生后6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6—12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自參保繳費到賬開始享受醫保待遇,參保繳費到賬之前發生的費用不予結算;12個月以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設定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應屆畢業大學生、當年度退役士兵、刑滿釋放人員、在外地正常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且戶籍遷入統籌地區的人員、因失業等原因退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3個月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自參保繳費到賬即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超過3個月參保的,設定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江蘇省居住證》持有人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需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并在3個月內參保,自參保繳費到賬即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未在轉移后3個月內參加居住地的城鄉居民醫保的,設定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后按照規定需轉入職工醫保的,按職工醫保的規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