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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社會保險長期待遇 領取資格認證暫行辦法

欄目:威海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威海市社會保險長期待遇 領取資格認證暫行辦法 為切實保障參加社會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及時發放,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社會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及時發放,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社會保險長期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制度,堵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的漏洞,切實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條 由社會保險基金定期支付社會保險長期待遇的下列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退職人員;

  (二)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三)領取傷殘津貼、護理費的工傷職工;

  (四)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

  (五)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

  (六)其他長期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

  以上人員統稱“領取待遇人員”。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的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鎮(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簡稱社保所,下同)、各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站(簡稱服務站,下同)負責資格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以上各級經辦組織統稱認證機構。其中,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資格認證實施方案、認證標準、業務流程的制定及認證技術手段的開發等工作;各區市(含國家級開發區,下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轄區資格認證的實施工作; 各社保所根據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安排開展并組織、指導各服務站開展資格認證工作;社區、行政村協助調查領取待遇人員資格。

  第五條 資格認證工作實行全市一體化認證模式,領取待遇人員可在全市自主選擇認證機構認證,也可通過認證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認證。

  資格認證工作實行集中認證與分散認證相結合。集中認證時間由認證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領取待遇人員應如實提供認證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材料?;拘畔l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報告,也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個人網上申報系統、自助服務系統等自行更新。

  認證機構要嚴格審查領取待遇人員提交的認證材料,認真核實領取待遇人員的基本信息,并在各自管轄范圍及時更新、維護相關基本信息,確保其基本信息全面、真實、完整、準確。

  第七條 資格認證工作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社區認證。社區服務站根據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保所的安排,負責對本社區領取待遇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并對認證結果進行公示。

  領取待遇人員應按認證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到現場認證。因高齡、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經認證機構審查符合入戶認證條件的,由認證機構入戶認證;也可以委托親屬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擔保協議后代理認證。

  (二)協同認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公安、民政、衛計等部門及定點醫療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協同認證。

  (三)異地協助認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居住的領取待遇人員可持身份證、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證到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證,由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部級異地居住人員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協助認證信息系統(簡稱異地認證系統,下同)上傳認證結果;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開通異地認證系統的,應將居住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的《異地居住人員領取社會保險待遇協助認證表》郵寄回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

  在我市居住的異地領取待遇人員,由居住地認證機構按照參保地認證要求辦理認證。

  (四)境外認證。出境定居的領取待遇人員應提供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健在證明,尚未與我國建交國家的,由我駐該國有關機構或有關代管館辦理;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提供由當地工會聯合會提供的《內地退休、退職人員生存證明書》;居住在臺灣地區的,提供由當地公證機構出具的健在證明。健在證明等認證材料應及時寄回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效期為半年。

  出境定居的領取待遇人員回國期間,憑本人的有效護照或有效證件可到認證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五)自助認證。領取待遇人員可以選擇認證機構提供的指紋、指靜脈、人臉識別等生物識別手段進行自助認證。自助認證應滿足認證機構要求的認證頻率。

  (六)其他認證。上述認證方法不能滿足認證需要的,認證機構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進行認證。

  第八條 領取待遇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暫時或永久喪失長期待遇資格:

  (一)失蹤、死亡的;

  (二)被判刑服刑期間的;

  (三)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供養親屬就業或參軍的;

  (五)供養親屬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六)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再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領取待遇人員暫時或永久喪失領取長期待遇資格后,其法定繼承人或受益人、原領取待遇人員應按照下列規定報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在7個工作日內向認證機構報告;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居住的,在30個工作日內向待遇支付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第十條 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但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認證、沒有通過資格認證、資格認證公示有異議的領取待遇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暫停其長期待遇。暫停領取待遇人員可持身份證、戶口本、社會保險領取待遇證、其他有關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材料以及一份本人陳述報告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長期待遇恢復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合格后,恢復并按規定補發其長期待遇。

  對暫停發放長期待遇超過6個月的領取待遇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負責查明其真實情況。

  第十一條 重復領取待遇的,應按規定退還重復領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對拒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復領取待遇:

  (一)同時領取兩種以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同時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

  (三)同時領取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和傷殘津貼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差額的除外);

  (四)同時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第十二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并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查明騙取事實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及網絡監督平臺,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騙取社保基金經查證屬實的,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保密規定,如實出具認證結果。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漏舉報人信息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其他方式對領取資格進行認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