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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安慶市居民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 部分政策調整的通知

欄目:安慶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21

關于安慶市居民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 部分政策調整的通知為不斷完善我市居民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政策,按照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于積極推進分級診療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不斷完善我市居民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政策,按照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關于積極推進分級診療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現對我市居民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部分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擴大支付范圍

  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的醫療費用均納入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

  二、降低起付標準

  居民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由每年60元調整為 40元。

  三、調整就診管理辦法

  市區繼續實行參保人員就近劃片定點就診制度,各縣(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參保人員就診管理辦法。

  四、完善結算辦法

  市區在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統籌費用年度決算時,按照“總額控制,風險分擔”原則,對于當年醫療機構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實際發生額(以下稱“發生額”)按以下辦法支付:

  (一)發生額低于或等于定點人員全年門診統籌費總額60%的(按每人每年20元標準),統籌基金按發生額據實支付;

  (二)發生額超過定點人員全年門診統籌費總額的60%,但未超出總額的,統籌基金除按發生額據實支付外,結余部分的10%補償給定點醫療機構;

  (三)發生額超出定點人員全年門診統籌費總額的,總額內合規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超出總額且在20%以內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60%,超出總額20%以上的部分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全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五、各縣(市)人社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結算辦法。

  六、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行。

  安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