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務員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欄目:成都高新區社保新政策 作者:瑞方人力 時間:2018-05-18
成都市公務員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成都市公務員(指成都市各級黨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成都市公務員(指成都市各級黨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切實維護公務員工傷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等法律法規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成都市各級黨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級機關(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公務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成都市公務員有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 適用政策
成都市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及國家、省、市有關企事業工傷保險配套政策執行。
第四條 經費保障
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所需經費、死亡撫恤補差、工傷保險待遇中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等待遇,納入各單位年度財政預算,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級負擔。
第五條 統籌模式
公務員工傷保險費實行市級統籌,納入成都市工傷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和核算。
第六條 參保登記
公務員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納工傷保險費,應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由各級機關(單位)分別到市、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第七條 繳費規定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并以公務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作為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公務員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公務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公務員工傷保險繳費的基準費率暫按一類行業0.2%的費率執行,不實行費率浮動。
第八條 工傷認定
公務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公務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是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公務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在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參保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市級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工傷認定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令第8號)規定的程序、時限、條件進行受理與認定。區(市)縣公務員的工傷認定由區(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規定的程序、時限、條件進行受理與認定。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
公務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公務員的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能力鑒定的政策規定執行。
公務員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與鑒定。其中,市本級參保公務員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直接由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與鑒定;各區(市)縣參保公務員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由參保地區(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代為受理,由成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
第十條 工傷保險待遇
公務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則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省、市有關企事業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政策規定執行。
公務員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與死亡撫恤“公傷”待遇發生競合時,實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優先,不得重復享受。對按照計算超出工傷保險待遇的部分,按死亡一次性撫恤標準補足差額。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特別規定
鑒定為一至六級工傷的公務員,不重復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傷殘津貼待遇。
工傷公務員按照規定程序被辭退或者辭去公職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其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第十二條 工作變動
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后,調離原機關(單位)但屬于成都市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的,應當由新的工作單位接續參加工傷保險,不得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和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公務員在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原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老工傷處理
各級機關(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后,在本辦法實施前被認定為工(公)傷并通過民政撫恤途徑給予保障的,繼續按原渠道享受公傷撫恤待遇。
各級機關(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后,在本辦法實施前認定為工傷但未通過民政撫恤途徑給予保障的,可按成都市老工傷政策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納入市工傷保險統籌管理不補繳工傷保險費。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本辦法施行后,武侯區、簡陽市機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兩地原繳納結余的工傷保險費上解并入全市工傷保險統籌基金,已認定為工傷的公務員后續工傷保險待遇按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實施后,未按本辦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駐蓉中央、省垂直管理機關參加工傷保險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經費由部門自行負擔;其公務員和編制內工勤人員參保登記和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其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渠道,由市、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認定由其工傷保險參保關系所在地的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受理與認定。
成都市各級機關(單位)編制內的工勤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參照本辦法執行;非編制內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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